內會磋商只屬行政性質? 前主席劉健儀:不能讓內會職能真空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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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今日宣布聘請了外間資深大律師的意見,確認在新任主席未選出前,現任內會主席有一般權力處理內會事務,同時資深大律師認為,郭榮鏗在選舉主席時的方法,與主持選舉的職能並不相符。
曾任多年內會主席的自由黨榮譽主席劉健儀向《香港01》表示,她一直認為內會因為選舉主席一事而延誤,因為議事規則第75(2)條寫明,委員會的正副主席任期直至下一會期的委員會正副主席在新會期分別選出為止,故她相信李慧琼作為現任內會主席,仍有權調動議程。
不過,對於法律意見將法案動議者與內會主席磋商的程序,形容為「行政性質」,不影響法案的法律地位,劉健儀強調內會職能重要,有關程序亦是議會的行事慣例。

劉健儀認同外聘法律意見所指,李慧琼有權主持內務委員會除了選主席以外的議程。(資料圖片)

劉健儀接受查詢時指,《議事規則》表明,如辯論已中止待續,負責法案的官員在與內務委員會主席磋商後,可書面向立法會秘書辦事處作預告,以恢復二讀辯論。故她相信,政府法案被安排到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並無大障礙。

不過,劉健儀並不認同兩名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提到,認為有關與內會主席磋商的程序「似乎屬行政性質」。她解釋,立法會內有很多不同程序,都可被描述為行政性質,但有關程序屬立法會的「傳統做法」(by convention),因為議會需要按照慣例行事,故她並不認同法律意見將程序描述為「行政性質」。

劉健儀強調,內務委員會屬於立法會的重要職能,確保議會跟從重要的議會程序行事,而《議事規則》本身的精神,亦強調不讓內會職能變得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