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古法拘鄭麗琼 胡漢清:不要呃自己法律過時唔用得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被警方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具煽動意圖」罪,昨凌晨被警員上門拘捕。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煽動罪,警方被質疑以殖民地「惡法」拘控民主派人士。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不點名批評有人指政府使用「過時」法律拘捕鄭麗琼的說法,是自欺欺人,指等同聲稱市民由刑事法律保護,但當有人被刑事罪行侵犯時,卻不能引用刑事法律檢控,是欺騙社會的說法,更稱如果法律能夠過時的話,案例書沒有必要存在。胡漢清質疑法律過時論「咩意思?該法律究竟有定冇?」,並稱「不要呃自己因為法律過時而唔用得」。
胡漢清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是普通法產生的法律概念,是大英帝國留下的法律,所有前英聯邦的國家都有類似條例,並非只有香港獨有。而此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市民及國家安全,許多國家如馬来西亞及新加坡亦依然執行。香港方面,港英時期如處理六七暴動時有執行過該法律,但回歸後就沒有執行。
胡漢清又表示,法律「無藍色黃色,法律女神戴上眼罩,睇唔到你係咩色」,認為不管是市民還是警察、議員,犯下罪行就要被檢控,議員亦沒有刑事豁免權,符合人人平等的原則。而如果認為某條法律不符合國際公約,可以經法庭審判、及提出中止聆訊,並解釋該法違反那一條國際公約,稱不要政治化法庭。
稱批評該法例者 不接受中央主權
他指,港英時期沒有人批評或提出廢止該條例,但回歸後就有聲音批評,認為批評者不接受中央主權。胡漢清指所有國家都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否則「日日都可以揸槍起義」,認為反對者可提出應參考「邊一套其他國家保護主權的法律」。
指引用該法例「好過被視為洪水猛獸的23條」
他續指,有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人士稱現行法例已經足夠保障國家安全,如是者,根據現有法律下,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恰當,否則需要就23條本地立法或或引用內地法律,以保障國家安全。胡漢清批評,有反對聲音在需要引用本地法律執法時,被批評條例過時,認為該法律有案例,是港人所熟悉,「好過被視為洪水猛獸的23條」。
胡漢清認為,相信兩會開會時將討論香港23條立法,因為現時國際社會注意香港情況,如美國國會會監管甚至制裁香港特區政府人員、取消獨立關稅區等。他更批評有立法會議員向美國國會提供證據的舉動,是侵犯中國主權及自毀長城,質疑美國利益是否與中國利益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