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退休裁判官質疑暴動案處理 律政司:應尊重司法獨立
反修例風波爭議不斷,有退休裁判官接受傳媒訪問時質疑法庭判決過輕,多次容許涉事者保釋。律政司發出聲明,強調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又指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庭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然而,就法庭裁決發表意見的同時,必須尊重司法獨立。
報道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擁陞遷大權
《大公報》引述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報道,表示「由裁判法院到高等法院上訴庭,主宰各級法官步步高陞及延聘的大權,落在以9名成員組成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手上。」
律政司聲明表示,《基本法》第8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而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由9人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主席,律政司司長為成員,另外由行政長官委任另外7名成員,計有:兩名法官、大律師及律師各1名及3名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業外人士。
聲明又指,委員會須由主席連同不少於6名其他委員才可行使及執行委員會的任何職能、權力及職責。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委員中,若有兩人反對,決議就不能生效。委員會委員在履行職能時必須作出聲明,本着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報道質疑裁判官有個人盤算 律政司:依法判案
報道引述黃汝榮表示,現時暴動案多名被告獲法庭准以低保釋金額保釋,保釋制度寬鬆,也與裁判官個人盤算有關,稱裁判官「最怕畀上面原訟庭啲官鬧」。
律政司聲明指,《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亦指出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是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即使審理的案件會在政治、社會或經濟方面帶來影響,他們亦只按照案情依據法律判案。
律政司強調,香港的法律制度具透明度,大部分聆訊均開放予公眾旁聽,書面判決列出判決的理由,一般會上載司法機構的網站供市民查閱。因此社會不應無理猜度法庭作出判決的背後考慮,更不應批評司法人員可能考慮了與法律無關的因素。
法律要求除特定情況 裁判官必須批准保釋
報道又批評多宗案件之中被告獲批保釋,「法官的判案標準亦惹人質疑」。
律政司解釋,根據法律要求,裁判官必須批准被告人保釋:法律規定只有在裁判官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人會棄保潛逃;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等情況下,方可拒絕保釋。在考慮保釋申請時,裁判官亦會考慮控辯雙方的立場和論據以及呈堂的所有資料。若法庭決定批准保釋,可按案件情況定下保釋條件,以確保被告人日後依時出庭應訊和在保釋期間不觸犯法律。如控方或被告人不滿裁判官的保釋決定,均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覆核或更改。原訟法庭同樣會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載列的法律要求,考慮和決定有關申請。
發布誹謗司法人員言論 或會被控藐視法庭
律政司呼籲社會人士表達意見時必須尊重司法獨立,指出法庭秉行公義,按法律及可接納的證據作出裁決,司法人員亦會陳述裁決的理據。或許有人會不滿意裁決的結果,但不應該任意或不公平地作出危害司法機關公正及無私行事的批評,亦不應該肆意抨擊司法人員,這些言行只會損害香港的法治。發布誹謗法庭或司法人員的言論或在審訊中發布影響公平審訊的報道等,均有可能觸犯藐視法庭罪,過往有案例顯示藐視法庭者可被判罰款或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