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政界消息:追溯期不封頂 劉鑾雄案仍符引渡原則
最新消息,政府或於傍晚召開記者會,公布逃犯條例最新修訂方案,即建制派「成功爭取」的將刑期門檻由3年提高至7年。至於外界非常關注的追溯期問題,知情的政界人士透露,政府決定不為追溯期設限,換言之,在澳門因洗黑錢罪成被判囚5年3個月的商人劉鑾雄,因法例列明該罪行的最高刑罰為判囚8年,高於7年最新刑期門檻,劉鑾雄案不會受今次修訂影響。
另外,消息指當局不會設立「監察員」制度,因執行上存在難度。
該政界消息補充,澳門目前與香港仍未有移交逃犯協議,日後如要向香港引渡逃犯,仍須像香港般經過修改法例程序,「澳門究竟會不會展開修法程序?有關程序又需幾長時間?劉鑾雄會不會已經知道,澳門當局未必這麼快可以完成修例呢?」
消息人士指,香港不為移交逃犯設追溯期限,而澳門本身亦沒有設定追溯期限,故當澳門當局修例後想引渡劉鑾雄,「是完全可以的事,劉鑾雄案不會受今次修訂影響」。
不過,翻查資料,陳茂波早前在網誌提及,今次修訂有「八不移交」的保障,包括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還有一項,就是「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按此原則,劉鑾雄會否被列為不移交的「保障」之內。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原則並非新鮮事物,現在也有,一般是指倘法庭沒有傳召疑犯作供,便予以定罪,在這明顯不公平的審訊下,不會移交逃犯,但劉鑾雄是否屬此情況值得商榷,因劉是稱自己生病而不能赴澳門出庭,未必符合有關原則。
消息人士表示,由於內地有追溯期與刑期掛鈎的做法,修訂方案對在內地做生意的港人無形中多了一層保障,「因為當內地該罪行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五年,在五年前犯的事便一筆勾銷,不會永遠怕被追究。」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稱,會考慮設立「監察員制度」。所謂「監察員制度」,即由港府派員到引渡地區了解被移交疑犯有否受不公平處理。該政界人士指,據其了解,港府最終打消有關想法,「因為執行上有難度,點樣去到人家地區進行監察?難度很高,很難執行。」
該政界人士說,政府亦不打算進一步收窄37項罪類,「因為一旦收窄罪類,某一類疑犯便跌出法網,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