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刑期門檻擬提高至7年 重婚、走私等罪或可免移交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28日) 接受電視台訪問時表示,考慮將《逃犯條例》移交罪行的刑期門檻由3年增至7年,究竟此一讓步會令多少跌出引渡法網?
翻查資料,37項罪類中如重婚罪、妨礙司法公正及走私等最高監禁7年的罪類均有機會免於引渡;不過如刑事毁壞、縱火、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等最高監禁10年或以上的疑犯則仍有機會被移交。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香港01》查詢時表示,港府列出的37項可移交罪類中,沒有太多是低於7年的最高監禁期,舉例盜竊罪便多於七年刑期,他認為將移交門檻提升至7年「沒太大意思」。
自由黨鍾國斌則指有關修例可大大紓緩商界憂慮,「好多冇咁嚴重嘅罪行都被抹咗,我不敢講是百分百,但至少七八成商界的擔憂已解決」。
對於李家超表示可考慮將逃犯移交香港服刑,張達明表示,目前《逃犯條例》最關鍵的是如何保證被移交者獲公平、公正的人權保障及審訊,惟現時政府仍未有正面回應。
張達明表示,根據聯合國指引,要求申請引渡一方應執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保被移交人士能獲得公平審訊,若未能符合,絕對不可移交。張達明指,政府不願於條例中加強保障,包括賦予法庭權力,審視要求一方有沒有公平審訊,他日或有機會引起法律上的爭拗。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則認為政府有邏輯謬誤。他批評,政府當初提出修例,其中原因是不希望香港變成逃犯天堂,惟政府考慮將刑期門檻提高至七年,是否容許涉及判刑七年以下的逃犯自由在香港「逍遙法外」,變相接受香港變成「小型罪行逃犯天堂。」
不過,本身是商人的自由黨黨魁鍾國斌對政府修訂「收貨」。他認為,有關修訂足以解決大部份商界擔憂,「第一有時間限制(設追漓期限),我1995年做的事就一定冇事;2001年做的都可能無事。」其次是由於內地《刑法》第389條豁免條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換言之商界如能證實自己被迫行賄亦可脫罪,「當然你要自己證明啦。」鍾解釋,將刑期門檻由三年提高至七年,「好多冇咁嚴重嘅罪行都被抹咗,我不敢講是百分百,但至少七八成商界的擔憂已解決。」
至於由律政司提出設監察員制度,鍾認為該制度一般實行於國與國之間,不能完全套用在香港與內地的情況,「但可以沒那麼高規格,或者沒有國與國之間的duty(責任)。」鍾表示港府至少可以安排人員,「好似駐京辦、駐粵辦(人員)」前往探視被移交港人」,重點在於中央是否接納相關建議,「如果中央肯接納,就什麼安排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