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李家超:考慮可申請回港服刑 引渡罪行刑期增至7年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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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引起社會廣泛爭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28日)接受有線新聞專訪時,表示會認真考慮建設性意見,當中包括可引渡罪行的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以及移交內地的港人逃犯,可申請回港服刑。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現時社會對修訂《逃犯條例》均是針對較嚴重的案件,故會認真考慮引渡罪行的監禁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至於移交內地的逃犯能否申請回港服刑,李家超表示此建議亦是可以考慮的其一方向。但他指出,現有法律涵蓋外地服刑的犯人改為回港服刑,惟條例不適用於內地,故會與內地商討合適方法。
至於條例能否增加人權保障,如賦予法庭更大權力及確保公平審訊等,李家超則認為這不是今次修訂條例的目標,又指特區政府現時可就個別個案,在移交協定加入家屬探望、律師代表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