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律師會提交意見書 兩年檢控期太長 條例字眼須清晰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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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昨日(21日)就《國歌法》向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認為草案建議的兩年檢控期太長,應維持在6個月內,而且最高監禁時間為3年亦不合適。律師會又質疑,條例中某些字眼定義不夠清晰。

香港律師會就《國歌法》條例草案向委員會提交意見書。(資料圖片)

律師會的意見書提到,檢控時間由一般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6條中,訂明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作檢控,認為條例草案建議的兩年檢控期是太長,應維持在罪行發生後6個月內作檢控,又認為三年的最高監禁期不合適。 

律師會又認為,條文中一些字眼需要作出清晰定義,例如第四條(八)中所指的「重大(major)」體育賽事、奏唱國歌時應當「肅立(solemnly)」、「不尊重(disrespectful)」國歌及維護國歌「尊嚴(dignity)」等字眼,應該作出清晰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