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陸委會:非受殺人罪審訊感遺憾 台北地檢署尊重判決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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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今天因洗黑錢案被囚29個月,扣除被扣押的時間,料最快今年10月可重獲自由。台灣陸委會對陳同佳未能受殺人罪行應有的審判與法律程序表示遺憾;台北士林地檢署則表示,尊重香港對立法、司法權的行使,而陳同佳遭通緝時效,會到2055年8月17日。

台灣的陸委會發布聲明稿,指該案判決印證「一國兩制」未保障民眾的政治權利。(截圖)

陸委會表示,殺人案發生後,台方秉持着同理心、憐憫心,希望早日將犯嫌繩之以法,還受害家屬公道,已持續採取積極作為,除了3次主動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並要求港府與相關主管部門會面商討,結果均石沉大海或遭拒絕。對於陳同佳最終僅以洗黑錢罪定罪,與其所涉殺人罪行顯然不相稱,認為對方未能受到應有的審判與法律制裁,對此表示遺憾。

陸委會又稱,港府3月以殺人案為由,向立法會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已引發香港及國際社會極大爭議,認為修法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憂心被移送中國大陸受到不公義審判等,香港法律界、政界人士已相繼提出不同修法建議,4月28日更有數以萬計港人上街抗議,要求港府撤回草案。陸委會呼籲港府真心傾聽港人對於修法的不滿聲音,並採取具體作為,認真回應各界訴求,釋除各方疑慮。

而士林地檢署發言人邱智宏則指,不管是按照甚麼法例,或是相關程序,台方只希望香港政府回應司法互助的請求,至於香港政府要如何回應、使用的依據及程序,會尊重香港政府就立法權、司法權運作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