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建測界選委憂慮修例 影響業界參與內地大灣區項目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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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選舉委員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界別分組選舉委員,於今日(29日)向建測界立法會議員謝偉銓發信,稱他們對於《逃犯條例》作出的修訂建議表示深切憂慮。他們解釋,若政府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只須與台灣訂立長期移交安排,或以個案方式作移交安排,不用修例。
委員又指出,行內不少從業員均有參與跨境項目,一旦成功修例,將令業界暴露於更大的法律風險,亦影響他們參與「大灣區」和「一帶一路」項目的意願。
現時條例無漏洞
建測規園界界別分組選舉委員解釋,當年立法局在 1997 年訂立《逃犯條例》時,參考了中國內地與香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以及內地的人權保障紀錄。他們指出,由於考慮到兩地制度不同,故當年的決定是經過慎思,而非漏洞。
無必要修例
對於政府稱修改法例的目的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他們指出,處理有關案件只須與台灣訂立長期移交安排,或個案方式移交安排,並不用將中國內地納入有關引渡法律的適用範圍之內。他們認為,修例對業界及市民均引起不必要的擔憂。
影響業界參與大灣區項目意願
他們又說,行內不少從業員均有參與跨境項目,但有些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制度和法治水平與香港截然不同,故擔憂「逃犯條例」修訂會令業界暴露於更大的法律風險,令從業員有機會被引渡至一些法治理念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並得不到公平的審訊,人權亦未必受到保障。
他們以中國大陸為例,認為修例後,會減少從業員參與內地項目的意願,與政府及學會一直推動業界參與「大灣區」和「一帶一路」項目的目標完全背道而馳。
他們又指,修訂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展開「特別移交安排」,容許行政長官繞過立法機關的審議,自行決定每宗「特別移交安排」的實質細節,變相除去現時立法會對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監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