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大律師公會執委憂法庭考慮形式要求 人權把關不足

撰文:彭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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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今日(12日)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上表示,根據現行的《逃犯條例》,法庭對疑犯的人權保障把關受局限,亦未能賦予疑犯公平受審、有律師代表和盡快受審等權利。

大律師公會批評在欠缺全面諮詢下,政府提出修例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圖中為石書銘。(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政府打算因應香港少女在台灣被港男殺害一案,修改《逃犯條例》,大律師公會早前發聲明批在欠缺全面諮詢下,政府提出修例是「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擔心修例後失去立法會把關,被移交的疑犯不能享有等同本港司法制度所給予的人權。

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今日在電台上續指,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法庭處理移交安排時,只需考慮形式上是否滿足規定,包括指控在兩地皆為罪行,刑期至少12個月,以及有表面證據,「法庭只需要剔這些格仔就可」,儘管法例要求不得在涉及政治、宗教、種族迫害,或者存在一罪兩審等事由的情況下移交疑犯,但他擔心把關不完善。

石書銘指出,香港的《人權法案條例》和《普通法》下,疑犯獲公平審訊、有律師代表和盡快受審等權利都可給予保障,唯這些權利全都不包括在現行的《逃犯條例》之內,所以法庭把關受局限。石書銘亦指出,《逃犯條例》23條亦規定,儘管疑犯可提供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法庭都不會接納。 

至於司法覆核之說,石書銘指司法覆核針對行政機關有否依從法律賦予的權力,包括執法機構會否在證據不足下仍作出移交決定,但有關門檻相當高,「只要政府跟足程序去做,他需要的格仔全部都剔」,有關決定難被司法覆核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