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逃犯】李家超反擊!批有人為達政治目的挑撥情緒(附全文)
港府早前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容許香港與中國大陸及台灣等未有移交逃犯協議地區,以單次「個案移交」安排引渡疑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27日)於《香港01》撰文,強調修例是確保香港不會成為逃犯窩藏之所,「讓他們每天生活在你我之間,威脅我們的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又對「近日香港有一些人,為了達到政治目的,挑撥情緒」,務求不會成事,「對這些只求個人政治目的而漠視法治和公義的行為,感到悲哀和失望」。
李家超全文如下:
修訂有關逃犯及法律協助條例 填補法律缺陷
保安局在2019年2月15日向立法會提交建議,修訂現有《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這源於一宗發生在台灣的殺人案,涉嫌港人殺害另一名港人後返回香港。由於香港與台灣沒有簽訂協議,而現時亦沒有適用的法律,所以縱使台方已提出法律協助及移送疑犯的要求,香港未能處理。此案凸顯了嚴重的法律缺陷,我們必須填補,不能讓嚴重罪犯逃避法律制裁。
保安局的立法建議,是以同一標準、互相尊重的原則,讓香港與未有簽訂長期協議的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在雙方同意下,可以用單一個案的方式,處理協助及移交逃犯的請求。單一個案移交只是過渡性以填補制度法律漏洞的特別安排,不適用於有長期協議的地方,長期協議仍然是主要和主體的移交逃犯安排。現時條例訂明不適用於香港以外中國其他部分,要讓香港可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以個案形式處理協助及移交請求,我們必須取消這限制。
政府建議倣效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的法律和做法,由行政長官簽發證明書以啟動個案移交程序,把疑犯交由法庭作聆訊及判決。英國是由內政大臣簽發,而加拿大是由外交部長簽發。
建議的個案移交安排,會全面保留及應用已運作超過21年的《逃犯條例》內所有人權保障,有關保障參考了聯合國的範本和國際慣例,包括:
i) 該行為如發生在香港,必須也屬於干犯了香港的刑事罪行;
ii) 罪行必須屬於《逃犯條例》中訂明的46項嚴重罪類;
iii) 會對該人執行死刑的不移交;
iv) 政治性質的罪行不移交(不論在請求中如何描述);
v) 縱使請求宣稱是因某罪行而提出,但實際上是由於政治意見、種族、宗教、國籍的不移交;
vi) 該人可能因其政治意見、種族、宗教或國籍,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扣留或其人身受到限制的不移交。
行政機關及法庭會分別嚴格把關。首先,行政機關如認為請求方不符法例內的保障或規定,會即時拒絕請求。第二,如行政機關認為應啟動程序,會把案件交由法庭聆訊,法庭如認為個案違反條例中任何一項人權保障,或證據不足以作拘押令,法庭會立即釋放疑犯,行政機關不可移交。有關人士在聆訊期間,有權提出任何理由抗辯,包括政治迫害、請求方以其他罪行作包裝等,並可申請人身保護令,又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法院過去21年在處理有關案件有豐富經驗,我們信任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公平公正。
在實際操作方面,當香港收到單一個案的請求,如認為符合條文要求和人權保障及應該處理,會要求對方簽訂該個案的移交安排,作出多項保證及規定,包括:只可就安排内提出的控罪作出檢控,不可增加控罪,及提供充分證據讓法庭考慮是否足以發出拘押令;不可轉送該人到其他地方;不會判處或執行死刑;香港更可提出在《逃犯條例》外的額外要求,例如該人可依法獲得律師代表;依法獲得律師及家屬探望等。之後才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法律程序,交法院聆訊。
這次修訂建議不單是要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是要堵塞法律漏洞,不讓嚴重罪犯因沒有長期協議而逍遙法外。修訂使香港與世界上任何一個地方,用同一標準,以互相尊重的原則,只針對個案,務實處理,確保作奸犯科的人,接受法律制裁,更確保香港不會成為逃犯(殺人犯、強姦犯等)窩藏之所,讓他們每天生活在你我之間,威脅我們的人身安全及社會治安。
近日香港有一些人,為了達到政治目的,挑撥情緒,務求令這次移送疑犯到台灣受審,不會成事。我對這些只求個人政治目的而漠視法治和公義的行為,感到悲哀和失望。
台灣殺人案必須盡快處理,同時這法律漏洞亦必須盡快填補,以彰顯公義。保安局現正收集意見,期望盡快完成修訂草案,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