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華盛頓郵報》撰文 黃之鋒:莊嚴與否由政權決定?
撰文:鄭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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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將於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文件列明任何人公開、故意篡改國歌,或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即屬違法。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與常委敖卓軒於《華盛頓郵報》發表文章,解說反對國歌法的理據。文章批評國歌法是將中國民族主義強加予香港人身上,草案條文定義模糊,有被濫用的風險。
文中開首舉例美國全國美式足球聯盟(NFL)黑人球員卡佩尼克(Colin Kaepernick)於2016年賽前唱國歌時,單膝跪地抗議種族歧視一事,指這種事日後若發生在香港,可能招致牢獄之災。
黃之鋒與敖卓軒的文章指出,《國歌條例草案》指示通訊事務管理局須向電視及電台發指示,規定持牌人須在條例規定的日期播國歌。另外教育局須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引,令人聯想起2012年時北京試圖在港展開的國民教育。黃之鋒與敖卓軒表示,當時國民教育科在大規模反對聲音中終被撤銷,他們已準備再次走上街頭反對同樣性質的《國歌條例草案》。
文中批評國歌法是將中國民族主義強加予香港人,指《義勇軍進行曲》的歌詞是普通話,而非香港較多人使用的口語廣東話,內容講述絕多數港人都沒有共鳴的共產主義革命。
作者又提到而立法原由是針對2014年佔領行動後,開始有球迷噓國歌及背對國旗,但質疑條文定義模糊,市民容易誤墮法網,有被濫用的風險,當中提到禁止「損害國歌莊嚴形象」,而「莊嚴」一字正正是眾志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被法官頒令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理據,反指「一個人是否『莊嚴』,似乎是政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