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若驊:香港憲制建基於憲法和基本法 「有時被忽略的根本要點」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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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等議題,引起社會討論中國憲法與香港《基本法》的關係。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4日)傍晚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時指「香港憲制秩序的一個根本要點有時會被忽略,就是香港憲制是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指「香港憲制秩序的一個根本要點有時會被忽略,就是香港憲制是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盧翊銘攝)

鄭若驊在致辭中的第一個章節,就是「《中國憲法》、《基本法》和香港的普通法」,而章節劈頭第一句即表明,香港憲制秩序的一個根本要點有時會被忽略,就是香港憲制是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

然後鄭若驊指,在「剛果案」等若干重要判詞中(包括終審法院的判詞),均有提及《中國憲法》;《中國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這一點無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均毋庸爭議」。鄭同時強調,「同樣毋庸爭議的是,在《基本法》第八條保障下,香港保留並持續發展普通法。」

然後她引述非常任法官苗禮治在一宗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案中的說話,以證明其說法:「……本港的法官必須發展香港的普通法,以切合香港的情況。普通法不再是一套劃一的法律,而在各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可有不同的演化,這是廣為認同的……(終審法院)將繼續尊重和參考英國法院的裁決,但終審法院如認為這些裁決的理據欠妥,或有違原則,或不適合香港的情況,又或終審法院認為香港法律應循不同的路線發展,便會拒絕採納這些裁決。」

又引述另一位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的著作:「不同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在法理上的差異主要呈現在法律原則的層面。然而,法律原則之所以各有不同,可能是由於不同司法管轄區對各自的社會實況和環境有不同的司法取向,又或對某些社會價值的司法觀感有所不同……」

鄭歸納說:「緊記這些基本法理概念,就能領略普通法的精妙,即是它能因時制宜,因應當地社會、文化和經濟結構發展出適合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