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朱凱廸】譚惠珠:與陳浩天案相近 案例可引申至鄉郊選舉
撰文:蔣鈞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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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參選鄉郊代表的提名無效,法律概念及性質,與陳浩天案相近,在陳浩天選舉呈請的判決中,列明參選人的言行與簽署的聲明需要一致,認為法律可以引申至朱凱廸參選鄉郊代表的提名,亦有法律依據。譚惠珠又指,原則上可以褫奪朱凱廸的立法會議員資格,但要由立法會自行決定。
譚惠珠今日(8日)早上出席電台節目時指,朱凱廸參選鄉郊代表的提名無效,選舉主任的裁決沒有超出鄉郊選舉條例,因該條例2002年已存在,附表列明參選人需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惠珠又指,在陳浩天選舉呈請的判決中,列明參選人的言行與簽署的聲明需要一致,朱凱迪今次被裁定參選提名無效的法律概念及性質,與陳浩天案相近,認為法律可以引申,亦有法律依據。
她又提到,朱凱廸前年至今年間,多次提出港獨、自決是香港前途出路的其中一個選項,雖然朱凱廸聲明不提倡港獨,但自決存有灰色地帶,從來沒有人界定自決的定義,基本法第12條已列明特區政府直轄於中央,不可能存在自決。她認為,選舉主任有權力決定參選人資格,但事前一定向政府索取過法律意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