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春耀稱憲法效力覆蓋香港 與基本法共同構建香港政權架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今早(4日)在香港出席「國家憲法日」座談會。他在發言時提到,《憲法》是國家重要的標誌和象徵,其效力覆蓋國家全部領土領域,包括香港;又提到《憲法》與《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政權架構和政治運作,而《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系中處於龍頭位置,故特區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與其有牴觸。
沈春耀今次是應特區政府邀請來港出席今天舉行的「國家憲法日」研討會,闡述《憲法》與《基本法》的關係。他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而一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其效力覆蓋國家的全部領土領域,包括香港。他又說,香港回歸中國後實施一國兩制,而「兩制」是「一國」之內的「兩制」,形容一國兩制在國家法治上的最高體現,就是國家憲法。憲法具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國各族人民和各國家機關、各有關方面都要維護憲尊嚴,保證憲法實施。
沈續指,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14項的規定,為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貫徹落實 "一國兩制"方針提供了直接的憲制依據。《香港基本法》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是 "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制度化。1990年4月,全國人大作出關於《香港基本法》的決定,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按照香港的具體情況規定的,是符合憲法的"。《香港基本法》是在香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基本法律。從法律位價上看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憲法是上位法,是"母法",基本法源於憲法;基本法是下位法,是「子法」,從屬、源於憲法。
他又說,香港回歸祖國後完成了港憲制秩序巨大轉變。沈春耀表示,憲法、香港制度及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政權架構、政治運作、法律制度、社會治理的憲制基礎。基本法處於香港法律體系中的頂端、龍頭位置,特區的任何法律,包括普通法制度下的香港原有法律,均不得與基本相抵觸。因此,基本法在香港具有憲制意義。憲法和基本法的共同構成、共同實施,是香港特區的憲制基礎、憲制秩序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只講某一個方面或者把二者割裂出來,對立起來,是不完整,不準確的,也不符合香港回以後的實際情況。
沈春耀強調,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是堅持「一國兩制」方針的應有之義。
此外,同場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問到,如果有人違反憲法中「擁護國家統一」的條文,在內地法制會面臨何後果,沈春耀回答指,對中國而言,維護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全體中國人的共同意志和重大的核心利益,叫人多多思考國家安全:「香港同胞只要想一想今天中國依然面臨著台灣問題和在中國西部恐怖主義分裂勢力的威脅,新彊和西藏,大家就會體會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大意義,非同小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