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與香港有何關係? 無納入附件三 條文兩度提到香港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5年6月通過,同年7月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新的《國安法》明確地為國家安全定義,但由於《國安法》未有納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因此法律在香港及澳門並不適用,不過條文亦有兩處提到香港的部分,或因而催生下周舉行的國安教育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通過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至2014年廢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於2015年7月起實施。當中第一章第二條明確為國家安全定義,「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而條文的第一章第四條亦早確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雖然《國安法》沒有訂下刑罰,但中國刑法本身已就違反國家安全的行為訂下罰則,《國安法》實際作用則為違反國家安全行為的定義範圍作規範和擴闊。
《國安法》與本港有何關係?當中有兩條條文提到本港的責任;在第一章第十一條訂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而第二章第四十條則寫道:「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不過由於《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需要納入附件三,才能在香港實施,因此《國安法》在港不適用。而香港特區政府早已表明,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此責任是按照《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本地立法履行。
工聯會理事長、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曾於2015年提出,在本港並未就《基本法》23條立法前,先將《國安法》直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事後惹來批評,其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田北辰當時曾指建議「不知所謂」;全國政協副主席董建華當時指出,若依照《基本法》,中央有權將內地法律引入香港。吳秋北事後澄清,當時提出的是「借鑒」,而非「直接引入」《國安法》,才令事件平息。
與香港一海之距的澳門早於2009年已就23條立法,去年澳門已大肆宣揚有關國家安全事項,以及舉行澳門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澳門特首崔世安當日發表「感言」,指國家安全不是遙不可及的概念,與居民息息相關,又指澳門在特區相對安全的土地上安穩生活,是立足於國家安全的宏觀概念基礎,共同維護國家安全,才能在特區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