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總署:01報道所提區議員無利益衝突 如故意瞞報會啟動調查

撰文:何夏怡
出版:更新:

《香港01》早前報道,有區議員申報利益時懷疑漏報物業,事隔兩個月才再申報補充,記者四番追問民政事務總署,有關區議員漏報利益的後果和相應罰則。署方昨日(30日)傍晚回覆指,報道所提區議員因不熟悉申報要求,故存在錯報或漏報,並非故意隱瞞;又指有關區議員在處理區議會事務上,沒有出現實際利益衝突。

如若區議員被發現故意隱瞞,不作利益申報,署方表示會按《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的機制啟動調查。至於相應罰則,署方指由機制啟動後成立的監察委員會,作調查和提交報告供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考慮。

《香港01》翻查最新十八區區議員利益申報表,發現灣仔區議員周錦威疑漏報11個物業、3個車位,相隔一個半月才補充申報。(資料圖片/黃寶瑩攝)

區議員故意瞞報個人利益 可按機制啟動調查

《香港01》近日翻查本屆區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發現有人懷疑漏報物業及股份,其中灣仔區議員周錦威疑漏報11個物業、3個車位,首次申報近兩月後始補作申報;北區區議員廖宇軒首次申報未填寫股份,翌日補8間公司股份。

記者分別於12月23日、24日向民政事務總署查詢漏報後果及相應罰則,署方稱區議會秘書處會適當跟進,確保資料符合要求;及秘書處已提醒區議員遵守規定,二人亦已按要求更新。12月29日,署方表示會再次跟進有關罰則的查詢。

12月30日,記者第四次查詢獲署方回覆,指在知悉有區議員在處理申報程序上出現錯報或漏報後,已馬上作出檢視,確認有關區議員在處理區議會事務上,沒有出現實際利益衝突,不存在故意隱瞞的情況。

署方續指,如發現區議員有故意隱瞞而不作申報的情況,可按《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的機制啟動調查,至於相應罰則,署方指由機制啟動後成立的監察委員會,作調查和提交報告供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考慮。

民政事務總署(資料圖片)

利益表格的附註引誤解? 民政總署反駁:清晰

不過,翻查「區議員個人利益登記表格」的附註,可發現須申報利益的範圍比較廣闊。如「是否直接或間接擁有土地及物業」一處,既列明「若透過公司持有土地或物業,並對該公司有控制權或股份逾五成,則須予以登記」,又指「任何土地或物業,如議員/增選委員有自主處置權,或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均須予以登記」、「不論是以其個人名義擁有或間接持有,例如透過公司或其他人士持有,均屬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被問及附註會否引起區議員誤解,會否考慮調整,署方表示,利益申報表格的附註和指引對需要申報的利益已有清晰規定,一直行之有效。至於《香港01》報道所述的個別錯報或漏報情況,主因是有關區議員當時仍未熟悉申報要求所致。

署方稱,區議會秘書處會不時提醒所有區議員,注意申報程序,亦會就區議員的疑問作出詳細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