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開沒收犯罪得益程序 政府發言人斥許智峯:惡貫滿盈、無法無天

撰文:黎詠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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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今日(2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權,把包括許智峯、任建峰、郭榮鏗、郭鳳儀、袁弓夷、許穎婷和邵嵐等七人列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明潛逃者並實施四項限制措施,包括取消特區護照、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等,以切斷他們的資金來源。政府同時向許智峯展開沒收其犯罪得益的法律程序,政府發言人斥七人無法無天,更特別點名斥許智峯:「惡貫滿盈」。

許智峯則在社交平台回應指,取消特區護照是意料中事,又指其在澳洲的律師資格,港府無權過問,更遑論吊銷。他指,其資金來源就是其在澳洲的律師工作賺取的薪金,不知港府如何切斷其「資金鏈」。

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今日(24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七名分別潛逃美國及澳洲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政府指,該七名潛逃者在海外一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於二○二三年七月三日通緝女子郭鳳儀、男子袁弓夷、男子郭榮鏗、男子許智峯及男子任建峰,及於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通緝女子許穎婷及女子邵嵐。在發出拘捕令後及作出指明前,分別竄逃美國及澳洲的七人一直沒有回港自首。

就全部七名有關潛逃者適用的四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這兩項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政府發言人斥七人無法無天

政府發言人強調:「這七名無法無天的通緝犯一直潛藏美國及澳洲,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請求外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制裁』、封鎖及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並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以強烈打擊有關潛逃行為。在採取措施前,我們已給予七人時間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但七人沒有珍惜機會,並沒有回港自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2月24日在憲報刊登公告,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權,將許智峯、郭榮鏗、袁弓夷、郭鳳儀、邵嵐、許穎婷及任建峰指明為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政府憲報)

鄧炳強透露沒收許智峯八十萬元犯罪得益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3第9(3)(b)(ii)條,警方今日就有關許智峯的通緝令在報章刊登法律程序的通知。律政司稍後會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第9(1)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沒收令申請,以沒收許智峯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根據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記者會上披露,會沒收許智峯約八十萬元。

政府發言人:許智峯惡貫滿盈 身負多項控罪

政府發言人斥許智峯惡貫滿盈,現身負多項刑事控罪。許智峯於二○二○年被控「藐視立法會」、「刑事損壞」、「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不誠實取用電」』及「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向他人施用有害物品」等罪行。他於二○二○年串通外國政客偽造文書,以虛假資料欺騙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於保釋期間離開香港,假裝赴丹麥公務外訪,事實上棄保潛逃海外逃避刑事責任。二○二二年,他被裁定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監三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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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已於二○二二年向原訟法庭申請並獲發出限制令,禁止許智峯、其妻子及母親從香港特區移離財產,或以任何方式處理他們在香港特區的財產。經調查後,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許智峯曾經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從中得益,並曾將其部分財產轉移妻子及母親。因此有必要採取進一步措施,以期沒收許智峯的犯罪得益,並防止將之用於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發言人強調:許智峯棄保潛逃海外期間,仍肆無忌憚地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及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兩名裁判官分別就許智峯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發出拘捕令。現正為警方懸紅的通緝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