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條例|抗拒、妨礙或阻延手令均犯法 李百全:要有阻嚇力
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今(15日)繼續審議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修訂,選委界林筱魯關心「抗拒、妨礙或阻延」執行裁判官手令人士即屬犯罪,但亦有條文指「妨礙」已屬犯罪,質疑未有標準化字眼,保安局常任秘書長李百全表示代辦工程需法律授權,要以拒絕和阻礙門檻較低的字眼保持阻嚇力。
修例亦建議若拒絕或沒有遵從消防安全令而發出的手令,代辦工程完成後才會失效。選委界江玉歡認為手令影響市民,希望增加有效期,李百全說,考慮到實際上的操作問題,例如工程可能有控制不到的因素而延誤完工日期,認為有效期就是完成代辦工程和驗收,但強調政府一定和市民有溝通。
李百全:手令有效期限 即工程完成及驗收
條文提到針對有合理理由懷疑,若沒有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裁判官可應執行當局提出的申請發出手令,而手令一直會達到指明的目的才失效。江玉歡認為手令影響市民,希望增加有效期,李百全說所謂有效期就是完成代辦工程和驗收,考慮到實際上的操作問題,例如工程可能有控制不到的因素,令到完工日期稍遲。他表示認同江的說法,工程是為幫助市民,強調政府一定和市民有溝通。
關於手令,條文說指明人士如須向有關處所或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或看來是控制或管理該處所或土地的人出示該手令,以供查閱,江玉歡擔心實際情況,是否可以向所有有關人士展示。李百全說參考過建築物條例訂立,有實戰經驗,而屋宇署助理署長/強制驗樓吳珮儀補充說業主歡迎代辦工程,過往沒有就公用部份取手令的紀錄。
此外,條文針對妨礙業主立案法團遵從消防安全指示或符合消防安全令即屬犯罪,但同時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抗拒、妨礙或阻延正在執行或正在試圖執行的人士等即屬犯罪。林筱魯不理解有罪行要達「妨礙」的程度才成立,但亦有罪行只要達到「抗拒、妨礙或阻延」已足以定罪,同時罪行罰則相同。李百全解釋時說代辦工程有法律授權,要求會較高,要降低門檻保持阻嚇力,他又說法例通過後,在公眾教育上會多花工夫解釋。
草案訂明妨礙指明人員或法團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屬於違法,不同刑罰的準則亦受到關注。江玉歡說妨礙指明人員做事,最高罰款是第四級罰款以及最高監禁6個月,如果一個人妨礙法團執行符合消防安全命令,是三級罰款和最高監禁6個月,她表示不理解為何有差別。李百全說樓宇如要代辦工程說明已別無他法,同時又涉及按條例執行職能時受阻礙,故罰則比較高,認為足夠和恰當。
若業主立案法團已發出通知,指大廈公用部份已發出消防安全指示或消防安全令,但業主拒絕分擔工程費用,即屬違法。李百全說所謂拒絕分擔,很籠統地說分期付費的做法未必一定屬於拒絕分擔,但意圖是拒絕付費就涉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