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領事到澳門或大灣區公幹 據報須提早10個工作天向中方申請

撰文:文維廣
出版:更新:

有報道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通知外國駐港領事館,若領事館官員「跨領區」到澳門或廣東省大灣區9市執行領事職務,須提前徵得中方同意,並提前10個工作天申請。報道引述有不願具名外交官稱,憂慮做法與既定做法和中方近期組織外國領事參訪大灣區背道而馳;但同時引述有消息提醒,中方通函或只影響「跨領區」領事館,未必影響本已管轄澳門的領事館。

有報道指,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通知外國駐港領事如到灣區城市公幹,須事先申請。(外交部網頁圖片)

《明報》今日(22日)報道指目前多數外國駐港領事館同時兼管澳門,據悉,中方本月以外交函件通知外國駐港領事館,稱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中方實踐,駐港領事官員若特殊情况下需在大灣區內跨區執行職務,應提前徵得中方同意。有需要的領事館官員應最少提前10個工作天向廣東省外事辦或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請求,說明跨區執行職務原因、人員、時間、擬訪問地點、接觸部門等,並抄送外交部駐港公署。

報道分別向美、英駐港總領事館查詢,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稱仍在研究今次新要求,英國駐港澳總領事館說暫不評論。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