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議員稱對影子組織定義存疑 林定國形容是新瓶舊酒

撰文:李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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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條例草案》今日(23日)刊憲生效,有立法會議員早前指法案「禁止受禁組織的影子組織運作」,對於影子組織的定義仍有疑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解釋指,某個組織的行徑讓正常人認為是已禁組織,已屬影子組織,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則形容影子組織為「新瓶舊酒」。

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李浩然說,對於影子組織的定義,在立法會與政府同事討論時,亦有提出同樣問題,包括如何能構成顯示,以及客觀標準是如何仍在詢問,亦都會繼續跟進。

鄧炳強在電台節目上被問到有關定義,他說某個組織行徑顯示自己是已禁組織就是影子組織,他又指難以明示暗示列清單,法例是說常理,不一定要有金錢來往,也不一定單純轉發已禁組織消息就是影子組織出席同一節目的林定國補充說,會將影子組織形容為「新瓶舊酒」,不可以「換個招牌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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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一個正常人睇到你咪就係組織A(已禁組織)就係咁簡單,好直接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禁諮詢律師與基本法有衝突?林定國︰非絕對權利

警方取得法庭手令下可對國安案件被捕人延長羈留14天,期間有權限制被捕人見個別律師,或在羈留首48小時完全不准見任何律師,被問到立法原意和有多重要。

鄧炳強說被捕人可能透過律師將情況說出去,而說出去的情況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需要到法院申請和得到認同才批准,不是時常發生的事,而被捕人其他的權利不受影響,至於如何判定見律師有危機,鄧炳強說當然要有理有據,例如有情報知道該律師是同謀,於是施加條件不容許被捕人見律師,平衡人權和風險。

根據基本法,所有香港居民都有權選擇律師,保護合法權益,被問到會否和條文有衝突,司法覆核的風險如何,林定國說不認為有什麼風險,法庭好多案件已說不是絕對的權利,警方也有守則,國際也有公約指不應超出合理時間內見律師,而見律師也需要安排,完全看不到任何讓人司法覆核的情況,時限已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做法。

「諮詢律師話係咪舉手就即刻要畀個律師你呢?」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