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上莊前須簽約章申報刑事紀錄 涉國安案未定罪亦可被DQ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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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會大學本學年推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要求所有「上莊」學生於就職前至少一個月,簽署《約章》承諾願意維護大學名聲,並須申報過往3年內曾否被刑事調查、檢控或定罪,若果涉及國安及公共秩序等刑事罪行紀錄,或正被調查或檢控相關罪行,即使未被定罪,亦可被視為不適合「上莊」。

約章訂明如有「不合適當領袖」的學生在任,校方或不承認有關學會。學生會批評校方限制學生「上莊」自由,背景審查學生組織幹事,稱現行機制已足以規管違紀學生。

浸大回覆稱,透過簽署《約章》,學生組織領袖承諾盡忠職守,支持大學的使命和理念,建設和諧共融的校園,而校方已就《約章》內容諮詢各學生組織代表,未來會就《約章》的實施與學生組織保持溝通。

浸大本學年推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要求學生「上莊」前須申報三年內的刑事紀錄。(資料圖片)

須申報三年內刑事調查、檢控或被定罪紀錄

浸大學生事務處近日宣布,本學年推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要求準備參選或將獲委任學生組織職務的學生,須向學生事務處申報過去三年內,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刑事調查、檢控或被定罪。

如果案件牽涉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不誠實、不雅行為或暴力等罪行的刑事記錄,或目前正被調查或檢控此類罪行,「該同學一般會被認為不適合擔任學生組織幹事」,即涉案學生即使未被定罪,亦有機會被校方禁止「上莊」。至於其他罪行,學生事務處會視個別情況作出決定。

「不合適領袖」在任學會 校方可即終止承認和支援

校方在《約章》解釋,相關要求是基於對整體學生福祉的考慮,因學生組織領袖比一般同學有更多機會以大學組織之名義,帶領其他學生行事、處理財務、接觸他人的個人資料及大學政策或文件。

「上莊」的學生須在就職前至少一個月簽署聲明,交由學生事務處審閱並存檔。若學生符合上述情況,須盡快以書面向學生事務處提供相關資料。

若違反申報要求或有任何被大學視為不合適當領袖的同學在學生組織內擔任或繼續擔任職務,大學可暫停或終止認可及支援該學生組織,包括但不限於:不允許使用「香港浸會大學」作為學會名稱的一部分;撤銷其使用大學的電子及實體設施的權利;撤銷其獲得校方財政資助的權利。

設上訴機制 輔導長覆核 副校作最終決定

聲明亦提到上訴機制,若學生不同意學生事務處的決定,可於決定後7個工作天內,以書面要求輔導長作出覆核。輔導長將會接見有關的學生並覆核相關個案。

若學生不同意覆核結果,可於該決定後7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副校長(教與學)上訴。副校長(教與學)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學生會批校方背景審查 現行機制足以規管違紀學生

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林巧兒表示,《約章》有機會對學生「上莊」的自由造成限制,約章提及學生需要申報近三年內的刑事紀錄,即有相關紀錄的同學將不被允許參與學會事務,無疑會令同學觀感上感到不良好,擔心受到學校背景調查。

她質疑是否有必要設立《約章》,在大學的現存機制下,有品格紀律問題的學生會遭到校方處分,處分包括限制其參與學會事務之權利。

她稱,在《約章》公布後,學生會收到各學會查詢,不解為何「上莊」前需簽署《約章》。她指,雖然《約章》設有上訴機制,但決定權在於學生事務處職員,學生輔導長及大學副校長手中,公平性成疑慮。

她建議,上訴機制否加入學生代表,學生會亦會積極與學校保持溝通,希望對約章仍有討論空間。

浸大:透過簽署約章 學生組織領袖承諾支持大學理念 建設和諧校園

浸大回覆稱,為培養學生領袖成為優秀和有責任感的公民,於本學年推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闡明學生組織幹事參與會務的精神和價值,確立他們的良好操守和服務準則。透過簽署《約章》,學生組織領袖承諾盡忠職守,服務同學,支持大學的使命和理念,建設和諧共融的校園。

校方指會就約章的實施與學生組織保持溝通

校方指,早前已就《約章》的內容諮詢各個學生組織的代表,《約章》推出前亦就相關詳情向各個學生組織的代表作介紹,未來會就約章的實施與學生組織保持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