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上學院註冊修訂 港專:推動辦學質素非只監管 冀增自主空間
政府一直計劃修訂《專上學院條例》以加強對自資院校的規管,教育局已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關注點之一是針對取消院校註冊(DQ)的條件,新修例建議如學院未能在局長指定的合理時間內,提出令其滿意的解釋及補救措施,可遭取消註冊,刪走考慮學院採取補救措施後情況的相關條文。
香港專業進修學校校長陳卓禧今日(1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推動院校質素並不在於嚴格監管,但要加強其自我「造血」的能力,並解釋自資院校表面上有靈活性,但束縛比公立院校大,舉例指港專過往部分新課程未能成功開辦,他質疑並非基於學術理由而被否決,認為這影響自資院校「造血」能力,又指部分自資院校能快速發展,是因為享有政策上的自主空間。
教育局提出修訂《專上學院條例》第320章,2020年就修例建議公開諮詢後,再提出修例方案。 教育局已向立法會提交文件,關注點之一是針對取消院校註冊(DQ)的條件,原有修例建議學院在「採取補救措施一段合理時間後」,仍未能令局長滿意,可被取消其註冊;新方案則刪去有關要求,只建議如學院未能在局長指定的合理時間內,提出令其滿意的解釋及補救措施,或沒有遵守其施加的條件或限制,可遭取消註冊。
港專校長:推動院校質素並不在於嚴格監管 自資院校束縛比公立院校大
陳卓禧接受港台節目《千禧年代》訪問時指,香港現為國際教育樞紐,修例方案提及的新定位,讓自資院校有新發展空間。不過他認為,推動院校質素並不在於嚴格監管,因自資院校已受學術及資歷評審局監管,只須完善其角色則可。
他認為要加強自資院校自我「造血」的能力,加強其投入程度。他解釋,自資院校表面上有靈活性,但束縛比公立院校大,例如頒授學位及開辦新課程時間冗長,亦有其他嚴謹規定,舉例指港專不具自主空間,部份新課程未能成功開辦。他質疑並非基於學術理由而被否決,影響自資院校「造血」能力,又指部分自資院校能快速發展,是因為享有政策上的自主空間。
學院頒授學位權力轉交局長 港專校長:理順政府管治架構
比對教育局數年前提出的修例方案,當時提出批准學院頒授學位的權力,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轉授予常任秘書長。根據新一份立法會文件,教育局提出將有關權力轉授予局長。 當局亦建議,局長在考慮有關界別的人力需要、有關課程的可持續性、有關學院的策略計劃和過往營辦紀錄,或其他相關因素後,可以拒絕批准開辦課程的申請。
陳卓禧認為,今次修例理順了特區政府的管治架構,並解釋教育局局長以往沒有重要的法定權力;修例則把法定權力交予教育局局長,執行性權力則交予常任秘書長,體現了特首作為第一責任人。
教育局在文件指,為設立統一規管自資院校的架構,建議學院管治架構的法定要求,由原來的4層架構精簡為2層架構,廢除成立校務委員會和院務委員會,同時亦要求學院的校長和副校長作出註冊。教育局指,計劃明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及公布更新的院校評審指引,於2026年內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