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歧視?網民訴自如拒逾40歲合租客 客服:年紀差太多易釀矛盾

撰文:范玉瑩
出版:更新:

據內媒《紅星新聞》報道,近日,有網民發帖表示,在內地租房平台「自如」租房時,合同上寫有「超過40周歲無法租住」一條,令他無法理解。
「自如」官方客服對此回應表示,該網友租住的房源為「友家房源」,主要面向年輕群體,暫不支持40歲以上租客,年齡差太多易產生矛盾。

據該網民貼文,合同內寫有「年齡需在40周歲以下」,該網民表示不理解:「40歲以上是不能租房子了嗎?」

網民訴自如拒絕超過40歲合租客,客服指年齡差太多容易產生矛盾。(示意圖 / vcg)

對此,自如官方客服回應表示,該網民提到的是自如的「友家房源」,主要面向年輕群體,暫不支持40歲以上群體,「合租不可以,整租的話可以,因為年齡差異比較大的話,在生活習慣上差異也比較大,容易產生矛盾。」

客服同時解釋,此類房源的租住人員年齡需在18歲以上、40周歲以下,若居住期間超過40歲,簽約人可以續約,但不支持任何形式的新簽和換租。用戶亦可選擇其他類型的整租產品,比如自如整租、業主直租、自如寓等產品。

+4

公開資料顯示,自如是內地一家成立於2011年的科技公司,旗下涵蓋包括合租友家在內的分散式居住產品和自如寓等集中式居住產品,此外還提供包括家裝、家居等服務項目。

律師解讀:霸王條款,涉年齡歧視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自如提供的合同本身是一對多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自如租賃合同單方面規定限制租戶年齡,此類條款屬霸王條款,應屬無效。律師同時強調,自如限制租戶年齡,涉年齡歧視,違背公序良俗。租賃方可用年齡作為剛性前提,但不能採取「一刀切」的做法。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自如無權限制租客年齡,做法不合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自如合同限制租房者的年齡,是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格式合同,涉嫌違反法律規定。

網民點睇:

40歲以上應該也沒什麼人選擇合租了吧

意味著40歲不買房 租房也租不了了

年輕人就該跟年輕人一起,沒毛病

這個規定都好多年了,別帶節奏

三十五歲不讓你工作,四十歲不讓你租房,六十歲不讓你退休,哈哈哈

要不我們四十歲買不起房的就自己嘎(死)掉吧

自如友家這是年齡歧視,以偏概全,矛盾產生跟個人性格差異關係更大吧

合租而已,普通租房沒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