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被拐32年親父母欲追責養母 檢察院:追訴時效已過不予批捕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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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被拐的家庭要面臨骨肉分離的痛楚,不少人都希望嚴懲涉嫌拐帶及「收買」兒童者。被拐32年的廣西男子曹平(化名)與家人相認後,家人想追究當年拐騙曹平的「養母」秦某英的責任。然而,桂林市檢察院認為秦某英雖涉嫌拐騙兒童,但本案已過追訴時效,遂維持不予批捕的決定。
家屬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曹平14周歲時,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本案尚在追訴期限內,他們將繼續向最高檢申訴。

《澎湃新聞》報道,1988年1月10日,曹平被秦某英拐走。其親妹曹穎稱,當時秦某英用化名到曹家任職保姆,照顧剛滿5個月的曹平,但擔任保姆的翌日就帶着孩子失蹤;父母報警後,又動員所有親戚朋友尋找,但一直無果。她表示,當年其家是小康家庭,父母都是職工,本來可以為曹平提供一個更好的生活環境、教育環境,未料曹平被拐走後沒有讀高中,「這也是父母心頭之痛」。

去年5月,公安部發現報案人留存的血樣,與桂林市陽朔縣興坪鎮思的村人李某敏血樣DNA比對數據相符,為父子關係。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對李某敏生活的村子及其養父母展開調查,發現李某敏養母秦某英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案件告破。同月29日,被拐32年的曹平終與家人相見。

曹穎表示,雙方相認後,從小被拐的曹平和曹家人並不親密,追責意願也不強,但與他們堅持追責拐騙者是兩回事,孩子被拐給父母帶來的傷害是無法彌補。

檢方:已過追訴期限,不予批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刑事申訴通知書》顯示,秦某英在明知自身無法生育的情況下,於1988年1月10日,利用為曹平父母做保姆之際,將5個月大的曹平抱回家中撫養。

《通知書》顯示,曹平父母認為,秦某英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從拐騙之日起到曹平14周歲時,犯罪行為一直處於持續狀態,追訴時效自曹平滿14周歲,即2001年8月11日起算,適用於1997年《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本案尚在追訴期限內。

不過,據《刑法》第12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4章第8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根據1979年《刑法》第184條規定,拐騙不滿14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當時的法律,秦鳳英的行為涉嫌拐騙兒童罪。同時,據第78條及76條規定,該罪追訴期限應該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過10年後不再追訴。由於本案案發時間為1988年,案件偵破時間為2020年,距離案發時間過去32年,已超過追訴時效。

另據第7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通知書》指出,案發時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因當時無法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公安機關立案後只發布協查通報,並未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故本案不屬於不受追訴期限限制的情形。

據公安部本月初網站公布,截至11月30日,公安機關成功偵破拐賣兒童積案290餘宗,抓獲拐賣兒童犯罪嫌疑人超過690餘名,累計找回歷年失蹤被拐兒童8307名,其中失蹤被拐人員與親人分離時間最長達7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