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9778天】被控殺兩男童坐監26年 江西男子張玉環沉冤終得雪
備受關注的江西南昌男子張玉環涉嫌故意殺人案,江西高院在周二(4日)再審宣判,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
據內地傳媒報道,張玉環1993年10月27日被指控涉嫌殺害兩名男童而被捕,此後被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玉環多次上訴,堅稱自己無罪,曾遭到刑訊逼供。江西高院最終在2019年3月1日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
據悉,張玉環羈押長達9778天(約26.7年),是截至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1993年10月24日,江西南昌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兩名男童張振榮及張振偉被發現遭人殺害,三天後他們的鄰居張玉環被警方定為疑凶,並遭到逮捕。張玉環在同年11月3日及4日,作出全案僅有的兩份有罪供述。
此後,在南昌中院第一次開庭審理案件時,張玉環當庭翻供,辯稱冤枉,更稱有罪供述是公安局屈打成招。不過,法院未有採納張玉環的申訴,於1995年1月26日一審判決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法院認定,張玉環用手卡、繩勒、棍打的方式,將該兩名男童殺害並拋屍水庫,犯故意殺人罪,「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張玉環不服提出上訴,江西高院其後在1995年3月30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惟時隔6年半後,南昌中院在2001年11月7日的重審判決中,仍然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作出與一審相同結果的判決。張玉環不服,再次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
張玉環入獄後仍然堅持清白,經過多年的申訴,江西高院在2019年3月1日再對該案作出再審決定,認為張玉環提出的申訴理由符合重審條件,並決定由江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及至今年7月9日,江西高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再審張玉環案,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天在庭上表明建議改判無罪,認為原審認定的物證證明力不足,三份物證都不能直接證實張玉環有實施犯罪行為,全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檢察員又提到,張玉環的兩份有罪供述前後矛盾,作案地點、手段、拋屍時間等重要環節都有重大差異,真實性存疑,原審判決僅以一份有罪供述定罪,先供後證,與事實不符。最終,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
據了解,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代表該院向張玉環賠禮道歉,並告知其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