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牽狗繩】江門老婦被貴婦狗「嚇成」9級傷殘 狗主遭罰20萬
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狗主,帶著寵物犬出街散步時理應為狗綁上狗繩,除了防止狗隻走失以外,也能盡量避免騷擾或衝撞路人的意外。
據內媒報道,廣東省江門市此前發生了一起六旬老婦歐某被狗嚇到後跌傷為9級傷殘的事件,而涉事小狗當時身上未戴有狗繩。
近日,當地法院裁定,狗主未盡到看管義務,判處其賠付歐某醫療費、後續治療費、傷殘賠償金等20萬餘元人民幣。
報道稱,案發在2017年8月,歐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經過某步行街。一條趴在台階上休息的棕色貴婦狗見兩夫婦靠近,站起來朝他們走了兩步。歐某見小狗未佩戴狗繩,感到害怕並下意識向旁邊閃躲,卻因為沒有站穩而摔倒在地。歐某隨後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13天。後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綜合評定為9級傷殘。
飼養這條貴婦狗的是附近居民高某。高某認為她的寵物犬並沒有主動襲擊歐某,也沒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歐某是自己受到驚嚇導致摔傷的,故其不願賠償。因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歐某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侵害為由,將高某訴至法院。
當地法院一審後,判處了高某承擔30%的責任。惟歐某與高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歐某認為高某未盡到看管寵物的責任導致自己摔傷,其應承擔全部責任;高某則認為歐某摔傷與寵物狗無關,是其不小心造成的,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當地法院其後進行了二審,並認為雙方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高某對歐某是否構成侵權。根據內地《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有證據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院稱,本案中高某的貴婦狗未取得《犬類准養證》,且高某沒給狗佩戴狗繩,並在晚上19時後人流高峰期未盡到注意義務;雖然貴婦狗未出現「追趕、撲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動作,導致歐某心理恐懼誘發摔倒,所產生的損害應屬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範疇。因此判處狗主高某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江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