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妄之災】陝西漢追女不成怒跳江 法院判女方賠償7萬元
撰文:李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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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愛情,陝西省石泉縣城一名30歲的男子因追求心上人不成,跳下漢江,結束自己生命。事發後,死者家屬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0余萬元(人民幣,下同)。
近日,石泉縣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女方在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判決其賠償各項損失7萬餘元。
2017年底,小王(化名)在石泉縣與小青(化名)相識,並就此展開追求,不過小青覺得雙方性格差異,因而婉轉拒絕小王追求。固執的小王認為,小青或許出於女孩羞澀而不願意,就時常跟蹤小青。
4月18日,小青和男朋友小張出行,與小王在濱江大道河堤邊相遇,小王氣惱,將二人攔住,並質問小青說清楚與小張是什麼關係。小青告訴小王這是她男朋友,小王氣急敗壞,便威脅要跳江。
小青不甘示弱地說:「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縱身躍下河堤,警方趕來後,組成搜救小組尋找,然而那時小王已經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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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小王父母向石泉縣法院起訴,要求小青和小張賠償其各項損失80余萬元。案件受理後,審理得知小青家住農村家中也甚是貧寒,小青在城裡打工是為家中補貼所用。
經法院審理認為,小王跳河時生命和安全並未遭到威脅、損害,小青對小王的辱駡行為並不必然導致小王的死亡,自殺是其死亡的主要、直接原因,小王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陝西地方法院判決結果指出,該起事件原因、經過、結果以及雙方的過錯程度,被告小青應承擔10%的民事賠償責任。小張在本案中並無過錯責任,原告要求小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最終判決小青賠償原告各項損失70281.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