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小不獲認可、婚戀受阻撓 遼寧女放火燒死母親判囚15年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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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瀋陽90後女孩李某長期得不到母親認可,婚戀問題也遭母親反對,導致她對母親心生怨恨。最終,去年年底李某將母親燒死。
近日,法院發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2017年12月20日,李某在一家日雜百貨買了三瓶信納水(又稱香蕉水或天那水,由多種有機溶劑配製而成的溶液,易燃)和一個打火機。回家後,她從廚房拿出一個鋁盆,將信納水倒入盆裡,之後將盆內的信納水澆在母親張某頭上,用打火機點燃了其頭髮。
然後,李某打開房門往樓下跑,「我媽在後面追我,她全身都著火了,我跑出單元門外還聽見她在呼喊救命……」張某因特重度燒傷導致出現感染等併發症,終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歿年49歲。李某隨即被警方控制。
2018年8月,檢察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李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其辯護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發,李某的行為成立自首;李某為初犯並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李某稱,她從小到大都得不到母親張某的認可,兩人也不能恰當溝通,母親對她的自由婚戀問題也持反對意見,長期的管制和壓抑情緒導致對母親心生怨恨。李某的父親也證實,李某與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怎麼樣,「她從來不與我們溝通。」
不過,法院認為,李某雖在作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報案,但報案時未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其後經警方問詢才交代事實,所以不符合自首的條件。
但因本案是家庭內部矛盾引發,被害人親屬已對李某表示諒解,並結合李某是初犯、並無前科劣跡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近日,法院一審判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華商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