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12人代購印度藥判囚 藥物與「陸勇案」屬一公司
內地又發生一宗《我不是藥神》真實案例。今日(31日),江蘇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一宗印度抗癌藥代購案。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對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六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對被告人王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對馬前等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在王蜂緩刑考驗期間,禁止其從事藥品銷售活動。
2013年12月25日,連雲港市原新浦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到該市第一人民醫院銷售印度產的抗癌藥物「易瑞沙」(吉非替尼),然後民警傳喚該醫院腫瘤科醫生徐某。
民警在徐醫生身上搜出三盒印度產「易瑞沙」。經鑒定,該藥以假藥論處。隨後,涉嫌銷售假藥的林永祥等15名,涉案人員陸續在深圳、山東、福建等地被抓獲。
警方訊問筆錄稱,部分涉案人加價50元到200元人民幣不等,以快遞等方式,銷售上述抗癌藥物。不過,林永祥的律師稱涉案藥品在香港合法銷售,而林永祥僅加價3美元(約20元人民幣),扣除快遞費後,幾乎沒有利潤可圖。
涉案抗印度癌藥來至NATCO 與陸勇案一樣
徐姓醫生最終未被連雲港市檢察院起訴。但另一涉案人、陝西西安醫生張歌萌則被起訴。
林永祥、唐甯、張旭等15人在2014年下半年被連雲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羈押於看守所。
2015年3月5日,連雲港市人民檢察院向該市中院提起公訴。起訴書稱,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籍人ANKIT找到被告人林永祥,請其作為藥品代理人,向中國內地銷售印度版「易瑞沙」、「格列衛」(甲磺酸伊馬替尼)等抗癌藥物。林永祥將上述藥物加價銷售給何永高等人。
此外,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柳楊從他人處購進「易瑞沙」等抗癌藥物,加價銷售給張歌萌等人,並銷售給患者。
據了解,涉案的印度公司NATCO是印度最大製藥企業之一,2014年,《我不是藥神》故事的原型、廣為人知的陸勇案所涉抗癌藥物也來自NATCO公司。
購藥患者無健康受損 法院酌情處罰
有內地律師表示,本案多位涉案人的家屬是腫瘤患者,他們都曾服用案件中銷售的抗癌藥物,獲得一定的治療效果。其他購藥患者中,無人聲稱服藥後健康受損。
連雲港中院認為,林永祥等10被告人銷售假藥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依法應當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考慮到各被告人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主觀惡性不深,尚無證據證明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最終對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案件宣判後,林永祥當庭表示上訴。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