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惡勢力集團碰瓷酒駕司機 半年敲詐逾57萬 首腦獲刑10年半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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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西安市有惡勢力犯罪集團,利用被害人擔心酒駕被處罰的心理實施敲詐勒索,在半年內作案33次,涉案金額超過57萬元(人民幣,下同)。
5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宣判,涉案各被告敲詐勒索罪罪成,其中首腦王某某獲刑10年半,罰款12萬元。

雁塔區人民法院查明,自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以「同學」「同鄉」關係為紐帶,糾集謝某某、王某某、任某某、高某、韓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郭某某、楊某某等人,夜間駕駛車輛前往西安曲江某酒店、西安南門某地等高消費場所蹲點守候。

他們尋找的目標是酒後駕駛車輛的人。此後,他們以尾隨跟車、相互掩護等方式在西安多個小區門口及市內道路上對被害人「碰瓷」,故意製造追尾等交通事故。

雁塔區人民法院查明,王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擔心酒駕被處罰的心理,以自身車輛受損為由,通過恐嚇、威脅、裝可憐等方式敲詐勒索被害人,在半年內共作案33次,涉案金額超過57萬元。

2023年12月9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涉嫌犯敲詐勒索罪一案。(雁塔區法院)

法院認為,王某某等人結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期間,該團夥逐步形成以王某某為首要分子,以謝某某等6人為成員的犯罪組織。

該犯罪組織有明顯的首要分子,人數較多,重要成員基本固定,且經常糾集在一起有預謀地實施多次犯罪活動,嚴重破壞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符合惡勢力的認定條件和犯罪集團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5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一審宣判,以敲詐勒索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半,罰款12萬元;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囚10年至8個月不等,並罰款。同時,法院開展相關追贓挽損工作,為涉案被害人挽回大部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