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賣樓|律師:宜先在港簽訂授權書 海外補簽須留意呢一點

撰文: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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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不少港人選擇賣樓移民,不過因各種原因,部分業主或未能在港親自完成物業交易,而是要委託在港親友代為處理,惟授權及賣樓過程涉及不少細節,做少一步隨時可致交易「撻Q」。衛達仕企業法律顧問團隊合夥人朱寶琼接受《香港01》專訪表示,移民海外前,業主宜先在港簽署合適的授權書,若人已在海外,簽署授權書也有多點需要留意。

朱寶琼指,並非人人清楚在海外「遙距」進行香港物業買賣的細節,當中「授權書」環節尤為重要。若業主未能親身簽署買賣合約,可透過律師行協助撰寫授權書,在自己未能返港處理賣樓及相關事宜時委託他人代辦。而「被授權人」需要年滿十八歲、身在香港、及有精神上行為能力,但業主宜列明「被授權人」的權限。

指定授權書涉權限 受託人或未能全權負責

朱寶琼指,授權書主要分兩類:一般授權書及指定授權書。其中一般授權書涉及範圍較大及權限較闊,被授權人基本上可處理授權人的任何事務。而指定授權書的權限則受到限制,可能只針對物業放租、買賣或管理的個別權限。一般來說,指定授權書在樓宇買賣交易中較為常用。

她指,若指定授權書的權限不足夠或不清晰,部分程序可能會受阻礙。舉例如業主僅授權相關人士為物業進行放售及簽署買賣文件,但單位當刻卻有租戶使用,而單位須於成交時交吉予買家,此情況下,被授權人便沒有權限處理終止租約及退回訂金事宜,窒礙交易進程。

朱寶琼又指,授權書可以指名授權的期限。一般來說及依據《授權書條例》的條款,如果交易是於授權書簽訂後的12個月內發生,該授權書可被推定為沒有被撤銷。因此相關人士需要留意有效期,如授權書是於簽署交易文件的12個月之前簽署,授權人應重新定立一份新的授權書,否則授權人須提供額外文件以證明授權書沒有被撤銷,以確保交易順利進行。

海外簽署授權書 需留意是否海牙公約契約國家

假如業主來不及簽署授權書便已離港,改為海外補簽授權書以授權在港親人處理賣樓事宜又是否可行?朱寶琼指,很多人誤以為身處海外只需找公證人加簽,便可授權他人處理物業買賣,實際上未必在所有情況下可行。

她指,首先需要留意身處地方或國家是否海牙公約的契約國家或地區成員,若果業主身處英聯邦國家或地區,如英國,簽名程序較簡單,業主可在當地國際公證人見證下簽署授權書,再交由當地公證部門出具認證文件以核實公證人的身份及簽名。

若非英聯邦國家,但又跌入海牙公約的國家或地區,如美國,待國際公證人簽署及認證文件後,要再到當地的法定部門加簽。由公證行協助草擬授權信,再到當地法定機構進行加簽,一般需時兩至三周完成。

赴台港人應盡早簽訂授權書

若授權人身處非海牙公約的國家或地區,又非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泰國、馬來西亞等,授權人在國際公證人面前簽署及由當地公證部門認證後,需要額外把文件提交到當地中國大使館進行加簽。整個過程由香港律師行草擬授權書,直至完成加簽程序,一般需時兩至三周。如果授權書需要經中國大使館加簽,所需時間會較長。

她舉例說,如近年熱門移民地點台灣,正正不是海牙公約的契約國家或英聯邦國家,又指台灣的身份在國際上較為尷尬,當地沒有中國大使館,港人赴台在當地所簽的公證文件或出現爭拗,需要特別留意。她建議相關物業的買賣方宜在香港及早簽下授權書,才離港前往台灣。

延長交易僅限買賣雙方 銀行未必跟從

此外,過去兩年全球受疫情影響,部分國家或城市實行禁飛令,即使能回港亦須進行隔離,不少人對回港簽署交易或按揭文件卻步,遂選擇在海外簽約並郵遞回港。

朱寶琼指,此情況下,買賣方需留意是否有預留足夠時間完成交易,部分代理或會在合約中加入延長交易條款。不過此類新增條款只限於買賣雙方的協議,與申請按揭的銀行無關,因此此買家依然需要留意銀行批出貸款的日期及提取貸款的有效期。

最麻煩是大部分銀行不接受買方以授權形式,讓授權人代為簽署按揭文件,因此身在海外的買方需要在海外簽署文件後郵遞回港,此舉很大機會延長交易過程。若買賣其中一方不接受延期成交的話,買方可能會因為未能及時完成交易而被視為違約,或有機會面臨被沒收訂金、被追討其他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