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玟四度交樓失敗 銷監局:買家有權提出民事訴訟

撰文: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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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昨日報道,由高銀金融(0530)主席潘蘇通私人持有的何文田新盤傲玟,本月第四度交樓失敗,有購入樓花的業主因已經上會,未獲發展商退訂及退息,對一再延期交樓感到求助無門。就此,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銷監局)回覆《香港01》表示,假如買方認為賣方未有履行有關合約條文,可考慮就其應有的權利向賣方提出民事訴訟。

銷監局指,就未落成發展項目或尚待符合條件的已落成發展項目,《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規定買賣合約須載有強制性條文,述明如賣方於指明的日期(或經發展項目的認可人士根據合約條文批予延後的日期)或之前未能完成發展項目,則買方可撤銷買賣合約,而賣方須於合約撤銷後的7日內,將買方根據合約支付的所有款項,連同該等款項的利息,退還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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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逾半年未完工可撤銷合約 7日內退款

如買方不在指明的日期(或經批予延後的日期)後的28日內撤銷合約,則買方即當作已選擇等待發展項目完成。此情況下,賣方須向買方支付買方根據合約支付的所有款項的利息。

而按買賣合約的強制性條文,即使買方沒有在上述的時限內撤銷合約,如發展項目未能在指明的日期(或經批予延後的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內完成,則買方亦可撤銷合約。而賣方須於合約撤銷後的7日內,將買方根據合約支付的所有款項,連同該等款項的利息,退還買方。

至今延遲交樓共十三個月

參考傲玟多次延遲關鍵日期,由最初推售時列出的關鍵日期為2020年11月30日,隨後兩度更改為2021年5月29日及7月6日,去年第三度延期時,合同列出關鍵日期有機會延至半年後,即2022年1月6日,惟至今天仍未能交樓,項目迄今已前後延遲交樓共十三個月。

理論上,現有傲玟業主可以選擇撤銷合約,而發展商須在撤銷合約的7日內退款。不過據屋苑業主李先生指,部分採用即供付款的買家一直未能成功退款,直指發展商不斷拖延。銷監局指,假如買方認為賣方未有履行有關合約條文,可考慮就其應有的權利向賣方提出民事訴訟。

↓↓傲玟現場工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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