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田傲玟被取消預售樓花 運房局︰發展商未證明能應付超支

撰文:蔡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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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高銀金融(0530)主席潘蘇通私人持有的何文田新盤傲玟,罕有地遭取消預售樓花,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回覆,當局曾多次要求發展商提交財力證明,惟對方沒有給予實質回覆,故8月27日取消其預售樓花許可。

曾多次要求發展商提交財力證明

「預售樓花同意方案」下,發展商須符合若干規定(包括能證明其有足夠財力完成發展項目),地政總署才會發出預售樓花同意書;發展商在未獲地政總署同意下,不得預售樓花。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該署於2019年3月29日發出「傲玟」的預售樓花同意書(下稱「同意書」)。項目的預計關鍵日期為2021年7月6日。

不過,根據該同意書的條款指,如發展項目的發展費用已超支一成或以上(下稱「費用超支」),發展商必須在認可人士把費用超支一事通知發展商代表律師當日起計的六個星期內,提交令地政總署署長信納的證據,證明財力足以應付;否則,發展商不能繼續推售單位。

2021年4月中,地政總署在收到項目的認可人士通知費用超支後,要求發展商提交證據,證明財力足以應付超支的費用。由於發展商未有在指定限期內提交令地政總署署長信納的證據,地政總署遂根據同意書的條款,於2021年5月26日暫時中止該發展項目未售單位的同意書許可,直至另行通告;即發展商暫不能繼續推售尚未出售的單位。

其後,地政總署多次要求發展商發出提交證明財力足以應付超支費用的證據,但發展商沒有給予實質回覆。署方遂於2021年8月27日取消項目未售單位(包括已經售出但買賣合約其後取消的單位)的同意書許可。發展商不得推售尚未出售的單位(包括已經售出但買賣合約其後取消的單位),直至該發展項目完工並獲發合約完成證明書(俗稱「滿意紙」)為止。

就已經售出的單位,根據「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假如發展商未能於買賣協議訂明的關鍵日期或之前完成發展項目,買家有權撤銷買賣協議,而發展商必須向買家退還已支付的所有款項,並支付按最優惠利率加兩厘計算的利息。

此外,買家亦可選擇等待發展項目完成。如屬這情況,發展商仍須就交易延遲完成期間,向買家支付按最優惠利率加兩厘計算的利息。「傲玟」發展商的代表律師於今年7月12日通知地政總署,發展商已於7月8日通知已售出單位的買家有關發展商未能在關鍵日期或之前完成發展項目,以及買家在買賣合約下權益的事宜。

自1997年以來,地政總署亦曾因不同原因取消另外八個住宅項目(不包括「傲玟」)的預售樓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