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審判拒絕證供 美國民主精神虛空
特朗普的「通烏門」參議院彈劾審訊於周五(1月31日)實際上已劃上句號。當日,共和黨控制的參議院以51票反對、49票贊成,在只有兩位共和黨議員倒戈贊成之下,否決傳召證人,為特朗普下周的免罪投票鋪平前路。雖然審訊傳召證人與否也難改特朗普被免罪的預定結局,不過這一場彈劾戲碼竟以「沒有證人的審訊」如此醜陋的方式告終,其實顯示出美國民主精神的虛空。
傳召「新」證人的需要
共和黨人在傳召證人一事上,一直搬出1999年參議院審訊前總統克林頓(Bill Clinton)由萊溫斯基(Monica Lewinsky)性醜聞引發的彈劾案作比較。他們指稱當時不少民主黨人也反對傳召證人——最終爭議只以萊溫斯基等人透過錄影作供了結——指斥民主黨此刻的「雙重標準」只出於兩黨黨爭。
然而,兩者其實不堪對比。當年克林頓的彈劾調查有獨立檢察官斯塔爾(Ken Starr)主導近9個月的調查,連克林頓個人的血液樣本也交出作證物,參議院當時要傳召的只是「既有的證據」。
此刻,特朗普禁止任何白宮高層作供,並阻止提供關鍵文件證據,諸如周五美國媒體從法庭文件得知的廿多份與烏克蘭軍援相關的白宮及國防部電郵等,因此民主黨提出要傳召的證人、證據,全是未曾公開作為彈劾證據的資訊。這,當然不算是雙重標準。
黨爭不礙彈劾案的正當性
民主黨主導特朗普的彈劾,背後固然有其兩黨黨爭與爭取政治分數的考慮。可是,一個行為的好壞對錯,有時候不能單靠其背後動機去衡量。例如,今天的商販四出尋求進口口罩的門路,就事論事是回應了公眾對口罩的需求,甚至因此減低了新型肺炎傳播的風險,然而,這些商販背後的考慮只是為了趁價高多售圖利——一個自私的動機,也能帶來有益公眾的行為。
特朗普彈劾案正是一例。其中案情極其清楚:特朗普違反1974年《國會預算與控制扣押法》(Congressional Budget and Impoundment Control Act),以扣起國會早已通過的3.91億美元對烏軍援,企圖換取烏克蘭宣布調查民主黨總統候選人拜登(Joe Biden)及其子,希望打擊對方選情。任何人看到此等案情,無論是否認同特朗普此時該被免職,也會認同特朗普的行徑「會讓人有不當之感」。
在2020年選舉臨近之際,加上美國當下兩黨針鋒相對的時局,民主黨早知特朗普不會因彈劾而被免職,依然發動彈劾,當然是一種政治操作。可是,共和黨卻不能因為這是個結局早定的過程,而不顧過程本身的正當性,馬上跳至結局。
畢竟,國會的彈劾權力,以至其中調查揭露出來的種種資訊,是美國民主制度有效運作的必要條件之一。試問如果民眾對總統「或許違法、或許不道德」的行為沒有清楚認識,他們又如何在選舉中作出資訊充足、經過深思熟慮的決定?
只顧結果 不顧民眾知情權
反觀共和黨人不傳召新證人、證據的理由,就可見他們只顧馬上「還特朗普清白」、盡早止息彈劾案的政治風波,完全視一般選民的知情權如無物(根據民調,有75%美國民眾支持傳召證人)。
首先,我們有彈劾辯方代表之一、哈佛大學前法學院教授德肖維茨(Alan Dershowitz)的法律理由:先假設以軍援換取政敵黑材料確是特朗普「尋求連任」的盤算;然而,特朗普尋求連任本身就是「出於公眾利益考慮」的行為;由於總統作出以公眾利益為考慮的行為絕不能是可被彈劾免職的行為,因此無論新的證人、證據如何堅實支持「通烏門」的濫權事實,這也不構成特朗普該被免職的理由。於是,對於「無關重要」的新證據,參議員們盡可充耳不聞。
其次,我們還有田納西州共和黨參議員亞歷山大(Lamar Alexander)的說法,據稱代表了不少共和黨人心中所想:我們不必以新證據去證明已經證實的不當行為,但這此行為尚未觸及美國憲法對彈劾罪名設下的嚴格條件。
最後,我們更有佛羅里達州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rco Rubio)的理據:即使總統的行為已達至值得被彈劾的標準,這並不代表將總統免職對國家利益有好處。
事出無知 還是事出無恥?
這些論述都忽略了彈劾審訊是向選民公開總統行為的過程,而只着重特朗普應否被彈劾的結果。即使盡快了結彈劾審訊是共和黨選民的意願,共和黨人如此置民眾知情權於不顧,只有兩個可能解釋:一是他們根本不知道民主制度必須透過此等知情權去支撐,只知道誰勝誰負的實際結果;二是他們心知如果民眾知道得愈多,將不利特朗普連任選情,故此需要儘快把事實遮蓋下去。前者是無知,後者是無恥,皆是不能為其決定作辯解的理由。
更嚴重的是,素來以「賢人論政」為理想的參議院,竟充斥着此等「若非無知,便即無恥」的政客,除了反映出政客的民主素養外,也可見將自己神聖一票投給他們的民眾是何等質素。
空有一套民主體制,而沒有理解民主精神的政治人物與群眾去實踐這一套制度,民主其實只是空有其名的虛假集體想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