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配偶獲享居歐權 歐盟走向聯邦化的利與弊

撰文:陳奕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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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在周二(6月5日)裁定,「配偶」不只限異性亦包括同性配偶,不論成員國是否認可同性婚姻,他們的配偶都可享有居歐權。這次裁決被視為歐盟再走向聯邦化的一步,但同時不無隱憂。

歐盟的科曼案受廣泛關注,因為它牽涉「配偶」定義和同性配偶的福利。(美聯社)

科曼(Relu Coman)是羅馬尼亞人,即是歐盟公民,可以依法在歐盟境內自由移居。他在紐約認識的男同志漢密爾頓(Robert Hamilton)是美國人,他們希望步入婚姻,但這是羅馬尼亞法律不承認的。科曼因為要去歐盟總部工作,而比利時亦已經通過同性婚姻同法化,所以他和漢密爾頓2010年在比利時締結婚盟,成為同性配偶。

兩年後,科曼和漢密爾頓打算回到羅馬尼亞居住。根據法例,因為科曼是羅馬尼亞公民,他的非歐盟公民配偶亦可享最少三個月居留權。但羅馬尼亞政府指出,由於當地不承認同性婚姻,亦即不承認漢密爾頓是科曼的配偶,所以不批准居留權。

問題怎解決?科曼案成為了近年歐洲法院其中一宗備受關注的訴訟。

歐洲法院設於盧森堡,是歐盟法律的最高法院。(VCG)

歐洲法院:居留權不衝擊傳統婚姻

首先,要明白歐盟的司法體系。歐盟每個國家有獨自的法律和司法系統,但他們亦共同權有一個歐洲法院。若果案件牽涉歐盟法律的解釋,成員國法院會將問題交到歐洲法院,請他們釐清法律定義。這亦是香港1980年代構思回歸後釋法機制時的參考對象。

在科曼案,羅馬尼亞法院要求歐洲法院解釋,在科曼和漢密爾頓這種情況,「配偶」一詞應該作何理解。歐洲法院佐審官在今年1月已經指出「配偶」包括同性伴侶,或多或少已預告結局。

歐洲法院在周二頒下判詞,指出案件關乎兩條法例。第一是2004年自由流動指令,賦予歐盟公民及家人在成員國之間自由移居;另一條是歐盟公約第21條,保障公民在歐盟境內移居和生活的自由。判詞指出,科曼和漢密爾頓的婚姻狀態獲得部份成員國承認,但不獲羅馬尼亞等部份國家保障,那麼科曼在歐盟境內移居和生活的自由就會受限於特定成員國之內。

縱然,移居自由不是絕對自由,可以受到法律規限,但限制必須有正當目的和程度合乎比例。在科曼案中,羅馬尼亞政府解釋,不承認科曼和漢密爾頓的配偶關係,是要保護國家的婚姻制度和定義。但這一點不獲歐洲法院接納,判詞認為給予在外地註冊的配偶居留權,不會衝擊羅馬尼亞已有的婚姻制度,而歐洲法院亦不會強制劃一成員國的婚姻定義。

歐盟28個成員國部份承認同性婚姻,部份卻不承認。(VCG)

局部認可往往引起爭議

今次歐洲法院的裁決獲得不少掌聲。荷蘭法律學者貝拉夫索爾(Uladzislau Belavusau)指出,科曼案的情況其實與美國2015年同性婚姻合法化有相似之處。當時的美國有部份州認可同性婚姻,部份州不承認,以至美國公民在穿州過省時的待遇亦會有不同。申訴的同志雖是俄亥俄州人,但走到馬里蘭州結婚,並希望回到俄亥俄州可以獲得已婚配偶的待遇。

當然,歐盟和美國最大分別是歐盟是由多個成員國組成,近似一個邦聯;美國卻是由多個州組成的聯邦政府,因此設有聯邦憲法和最高法院。在政治和經濟上,歐盟成員國的確融合得愈來愈多,包括有歐洲議會等,法國總統馬克龍亦提出要歐盟建軍。但在司法管轄上,歐盟一直給予成員國有更大的空間和彈性。但難以避免的始終是,在自由流動方面踏前一腳,婚姻制度卻未跟隨配合的話,就會出現科曼和漢密爾頓那種處境。

貝拉夫索爾認為,歐洲法院對歐盟的理解愈來愈貼近聯邦政府,相信是一件好事,可以令中歐和東歐等國家都不得不考慮歐盟其他成員國已經走前,他們亦得從後追上。

羅馬尼亞早前出現反政府示威,民眾披上歐盟旗幟,以示支持歐盟價值。(VCG)

但司法進一步融合,其實不無隱憂。德國法律學者格林(Dieter Grimm)近年指出,歐盟法律融合有政治和司法兩條道路可走。政治者,即由各成員國尋求共識,透過歐盟政府和歐洲議會等政治機關,修改或完善歐盟法律;司法者,即歐洲法院在解釋法律和裁決上統整歐盟各成員國的標準。

走政治的路顯然需時較長,難度較大,成員國之間甚至要妥協。但另一方面,近年歐盟正值多事之秋,除了英國公投退出之外,餘下成員國內部分歧亦不少,例如匈牙利和波蘭則被視為不合群的壞孩子。其中一個原因,正是成員國的方向和理念未完全配合。如果司法進一步整合,而非透過政治協商的渠道,會否令反對同性婚姻的羅馬尼亞、波蘭等國家對歐盟離心更大,實屬難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