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幕府》|外交與暴力是荷蘭東印度公司於亞洲最常用的力量

撰文:左岸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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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哲學編按】我們都聽說過「東印度公司」,而荷蘭東印度公司實然並不只是「公司」,更是一個政治實體。以下將介紹它的性質、法律基礎,以及在亞洲它習慣怎樣行使自己的力量。
本文節錄自亞當.克拉洛《公司與幕府》〈引言 馴服荷蘭人〉。

本書試圖採取另一種不同的途徑,起點是再度檢視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本質。儘管所有人都使用「公司」這個標籤稱呼荷蘭東印度公司(本書也同樣採用這個稱號),但這個看似直截了當的名詞卻可能深具誤導性。被人稱為世界第一家跨國企業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確實擁有若干看起來頗為近似現代公司的特徵。不過,很特別的是這家公司還擁有主權能力,而這可是《財星》五百大企業當中最富可敵國的公司也不可能擁有的條件。因此,依循凡固爾(Jurrien van Goor)的說法,對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最貼切的描述,就是稱之為一個混合型組織,成功結合了企業與國家的性質。

凡固爾(Jurrien van Goor)《Prelude to Colonialism: The Dutch in Asia》(Uitgeverij Verloren)

這種混合型的本質可以直接追溯到該公司的創立文件:一六○二年的特許狀,尤其是其中的一個條款。在規定這個組織複雜商業結構的一長串枯燥內容當中,第三十五條這項條款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賦予了傳統上由國家獨占的主權權利。這項條款的內容指出:「在好望角以東,但也包括麥哲倫海峽內外,上揭公司得採取尼德蘭聯省共和國國會之名與君主及統治者簽訂協定與合約,亦可建造堡壘與要塞,以及任命總督、武裝部隊、司法官員和其他必要服務的官員,以便保有那些地方並且維持良好的秩序。」如果拆開來看,第三十五條總共描述了三種範圍廣泛的權力:與該公司遇見的任何統治者從事直接外交的權利、擁有(當然也包括部署)軍事部隊的權利,以及對領域獲取控制(藉著建造堡壘與要塞)的權利。這三項強大的力量構成了荷蘭東印度公司與生俱來的權利,而自從其船隻首度出現在亞洲海域以來,該公司就充分運用了這些權利。

荷蘭東印度公司士兵制服(Wikimedia Commons)

在此處列出的三種力量當中,哪些最常受到使用,答案很明確,沒有絲毫疑問。傑出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史學家包樂史指出,該公司在亞洲採取的策略完全立基於兩件工具上:外交與暴力。他描述了該公司的營運特色,亦即不斷交替使用「schenkagie(透過送禮與外交交涉追求有利的貿易條件)」與「conqueste(征服土地或者藉由暴力強制索取有利的貿易條件)」這兩種手段。第一支荷蘭遠征隊的領導人帶著信函與禮物,試圖與這個區域各地的君主建立直接關係,並且藉此確保進入外交網絡的管道。條約雖然必須呈交給國會批准,但由於歐洲與亞洲距離遙遠,因此荷蘭東印度公司等於能夠自由從事獨立外交。與這種外交行動平行進行的,則是同樣活躍的軍事行動。當時的荷蘭本身就處於看似永無止盡的戰爭,因此其所創造出來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從一開始就深深涉入暴力。荷蘭艦隊攻擊伊比利半島國家在亞洲的貿易網絡,瞄準馬尼拉與麻六甲等關鍵要塞,並且從事大規模的私掠活動。荷蘭東印度公司決心打進最有利可圖的貿易網絡,也同樣不惜以槍砲對付當地的競爭對手,一旦發現亞洲國家的官員,由於銷路受阻,轉而與敵人聯手合作,或是認定他們違反了合約的規定,就會在海上攻擊那些為這些國家所用的船運。除了從事外交與暴力活動的權利之外,荷蘭東印度公司也藉由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而獲得了建造堡壘、任命總督、建立法律架構以及成立完整政府的權限。這點實際上就是一張建立殖民地的空白支票,而該公司也在安汶、爪哇、班達(Banda)與台灣等處首度取得土地之後兌現了這張支票。

荷蘭東印度公司創辦人 Johan van Oldenbarnevelt(Wikimedia Commons)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史學家有時候會將這家公司描述為一個本質上的商業組織,只是消極被動地被拉進建立帝國的活動,而在此一過程中逐漸受到轉變。這家公司雖然確實從來沒有一套建立帝國的龐大計畫,卻也絕不只是一個由商人組成的集團,只想從事低買高賣的商業活動。只要看看派駐於亞洲的高階人員所寫的信件,就可以看出他們絕對不是把自己的雇主視為一個有限的組織,只該把注意力放在貿易上而盡量避免其他的糾葛。相反地,他們把自己的公司視為一個綜合性的組織,追求利潤最直接的途徑就是擴張荷蘭在亞洲的力量。顧恩(Jan Pieterszoon Coen)這名早期總督所說的話,雖然可能在太多不同情境中受到太多次的引用,但還是足以代表官員對於邊疆地區所抱持的整體態度:「東印度貿易的追求與維繫必須受到自身武力的保護,而且⋯⋯武器必須由貿易賺進的利潤提供資金。簡言之,沒有戰爭的貿易或是沒有貿易的戰爭都無法長久持續。」荷蘭東印度公司不是一個消極被動的行為者,被亞洲充滿不確定性的政治環境帶上一條陌生的道路,而是從一開始除了是個經濟組織之外,還是個政治與軍事組織。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顧恩(Jan Pieterszoon Coen)總督(Wikimedia Commons)

該公司的競爭對手都明白認知到這項特徵,並且視之為荷蘭擴張模式當中最重要的性質,也認為自己如果想要達到同樣程度的成功,就必須仿效這種做法。對於荷蘭模式最具揭露性的一項評估,來自於十七世紀那位偉大的聯省共和國觀察家坦普爾(William Temple):

我最後要提的一件事,就是他們在獨占東印度商業上得到的大幅進展,原因是他們打敗了葡萄牙人,也對當地土著發動許多戰爭而獲得許多勝利,而因此迫使對方簽署了排除其他所有國家的專屬貿易條約,並且允許他們在海峽與山隘建造堡壘,管制進出的交通。這些〔成就〕⋯⋯來自於東印度公司的運作與施行。該公司把這件事當成國家經營,而不只是貿易,於是在東印度造就了一個邦國,實際上依據該公司的命令治理,但在其他國家眼中看來就像是個主權國家,能夠對他們權勢最大的國王宣戰以及談和,也可以派遣四、五十艘戰艦與三萬名士兵出戰,而且這還是最保守的估計。

因此,我們絕不該把荷蘭東印度公司運用主權力量的做法僅僅視為一種邊緣性的活動,只是附帶於貿易這項比較重要的事務。第三十五條賦予該公司的權利,實際上在荷蘭推進亞洲的過程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荷蘭東印度公司牌匾(Wikimedia Commons)

亞洲國家的官員沒有看過一六○二年特許狀,但他們面對的這個組織卻決心充分運用那份特許狀的規定內容。荷蘭東印度公司懷著對自身權利的明確概念,以及運用本身一切力量以達成目標的決心,在十七世紀期間抵達了數十個國家,包括小型的港口政體乃至巨大的帝國。由此帶來的結果經常是衝突,原因是既有的外交、政治或商業領域看起來顯然沒有可供這個野心勃勃的闖入者立足的空間。

這樣的模式在日本明白可見。荷蘭東印度公司帶著志向高遠的計畫來到這裡,希望獲取德川幕府的外交承認(以便提高其在協商中的地位)、掌握關鍵貿易航路的控制權、驅逐競爭對手(尤其是葡萄牙人),並且將自己確立為東亞的首要海上強權。在與德川幕府官員的討論當中,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使者先是標舉歐洲為自己的外交行為賦予正當性,然後主張總督有權派遣大使直接進駐江戶、堅持自己能夠在德川幕府的海域中對日本最重要的貿易夥伴開戰,並且占據台灣島的部分地區,拒絕給予早在多年來就一再航行到台灣從商的日本商人以通行權。為了實現這些野心,該公司不惜動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支強大的艦隊,除此之外,還有由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及其他著名學者幫忙提供的那套法律語言。

荷蘭法律學者格勞秀斯(Hugo Grotius)(Wikimedia Commons)

荷蘭東印度公司因為採用這類策略,而在日益秩序化的德川幕府世界中成了一個難以管束的對象,於是一再與日本當局產生衝突。雙方在特許狀第三十五條賦予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外交、暴力與主權這三項權限上所出現的衝突,就是本書的主題。我和蘇布拉馬尼亞姆一樣,也把這個時期視為「有限衝突的時代」,亦即荷蘭與日本的互動特色不是一種相對和諧的夥伴關係,而是一連串的衝突。藉著挖掘可得的參考文獻(包括荷蘭與日本的文獻),我的目標是要針對這些個別的衝突提供詳細的個案研究。因此,本書捨棄了較為全面性的做法,而選擇聚焦於一連串的關鍵時刻。換句話說,本書的重點不是荷蘭人在日本的歷史或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史──這些都已經受到許多不同學者的詳細闡述──而是分析荷蘭東印度公司身為一個混合型組織的本質如何展現於日本列島上。

聚焦於這些衝突,可讓我們擺脫荷蘭人在日本行事節制的那種熟悉說法。對於荷蘭人的標準分析,總是強調他們身為勤奮的新教徒商人的角色,只純粹對貿易感興趣,而且如同古德曼(Grant Goodman)所言,追求一套「穩定而節制的政策」,因此和他們那些一心想要拯救他人靈魂的葡萄牙競爭對手不同,得以避免和日本政權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實際上,只要仔細檢視十七世紀上半葉,就會發現荷蘭人在日本是驚險地避過一個接一個的衝突。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記錄通常把德川幕府呈現為一個專橫的政權,總是一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該公司面對的許多問題其實在相當程度上都是自己造成的結果,不是源自幕府將軍的一時興起,而是源自該公司的政策。在江戶時代的日本,荷蘭人遠遠不是有些人想像中那種溫和的商人,而是一股凶猛的破壞性力量,在駐在日本商館的初期尤其如此。

文章下篇——《公司與幕府》|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日本再怎麼謙卑都不為過」

《公司與幕府:荷蘭東印度公司如何融入東亞秩序,台灣如何織入全球的網》

作者|亞當.克拉洛(Adam Clulow)
譯者|陳信宏
出版社|左岸文化
出版日期|2020年8月

【本文獲「左岸文化」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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