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陸軍上校穿軍服簽署中共投降承諾書 判刑7年半定讞
台灣陸軍步訓部上校主任向德恩涉遭中共吸收,自2019年以每月4萬元(新台幣.下同,約1萬港元)受賄達56萬元(約14萬港元),甚至穿著軍服簽署中共投降承諾書並留影。向德恩一、二審均被依收賄罪判處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周四(7日),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早前報道,退休軍官邵維強多年前已遭中共勢力吸收,2011年間,他透過參加向德恩跟尤姓前妻婚宴結識二人。然而,2018年,他得知向德恩因離婚心情低落萌生退伍念頭時,即假藉關心之意,勸說他不要退伍,且可透過人脈逐步升遷計劃吸收他成為共諜。及後,他先是協助對方遷移戶籍至名下旅行社,再交付中共組織人員所致贈的長白山印章與已故中國人民解放軍將領向守志的回憶錄。
除此之外,2019年,邵維強和向德恩餐敘後,還以「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早一點讓習大大(習近平)那邊認同」等語遊說對方為中共效力,或在戰爭期間不抵抗投降。而身穿軍常服的向德恩此後應邀簽署「投降承諾書」,稱「本人向德恩在此宣誓,本人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為祖國為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使命」,完成還和邵維強合照,更讓對方帶著文件前往廈門請款,藉此自該年10月31日起每月受賄。
一審審理時,向德恩辯護人辯稱,向簽署的誓約書僅是對兩岸局勢議題的個人意見,屬於言論自由,並沒有違背職務行為,但未被法官採信。一審合議庭認為,向德恩未能效忠國家、捍衛國家、抵抗敵人,反而貪圖錢財及仕途順遂,收賄並簽署誓約書,嚴重損及國家安全及民心士氣,敗壞軍人武德、戕害軍譽,犯此重罪,所為殊值非難。合議庭認為,向德恩犯後尚能知錯認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兼衡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狀,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當時,向德恩翻供否認犯行,指身心狀況不佳,配合律師才認罪,又指邵維強以煙酒讓他意識不清,並誘騙、威脅他簽署誓約書,且他並未收到部分款項,請求改判無罪。檢察官上訴主張量刑過輕,向德恩犯案時為現役軍官,考量通敵代價,請求重判。二審認為,向德恩罪證明確,雖然檢察官主張原審量刑不足以評價向德恩犯行的可非難性,但考量刑事審判的罪刑法定原則,本案犯罪構成要件僅成立收賄罪,據此駁回向德恩、檢察官上訴,仍維持一審刑度。
向德恩不服判決,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周四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