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9月大女嬰遭保母舉高摔地致半身癱瘓、視障 竟不送院急毀罪證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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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保母陳聖欣和丈夫一同經營「之禾托嬰中心」,4年前因獨自照顧9名嬰幼兒,加上9個月大的江姓女嬰不斷哭鬧,她情緒失控抱起女嬰重摔在地,犯後立即刪光監視器畫面,女嬰事後半身無力,右眼視力嚴重受損。一、二審依故意傷害兒童致重傷罪判刑3年8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聖欣領有丙級保母執照,和丈夫開「台中市私立之禾托嬰中心」,她2015年9月1日起負責照顧9個月大的江姓女嬰,但因托嬰中心營運長期虧損,她的丈夫需外出兼差賺錢。

陳聖欣同年10月20日獨自一人照顧9名嬰幼兒,加上江姓女嬰持續哭鬧不休,她一把抱起女嬰,原要放在如廁學習以上,未料她一再安撫女嬰無效,情緒失控以雙手高舉起女嬰,再丟在地上,導致女嬰後腦著地,躺在地板上四肢癱軟,意識模糊。

陳聖欣見狀認為事態嚴重,先打電話叫丈夫趕回托嬰中心,再緊急將監視器畫面全數刪除,最後通知女嬰父母到場,送女嬰到醫院急救,女嬰緊急腦部開刀取出血塊、進行顱骨切除手術,仍因腦部受創嚴重,至今仍左側肢體無力、右眼蒼白萎縮,視力嚴重受損,未來需要持續復健治療。

陳聖欣否認犯行,供稱女嬰被送到托嬰中心時情緒就很不穩,一直啜泣,他把女嬰抱起來要放到椅子上時沒有hold住,女嬰才從她身上滑落下來,她並沒有故意傷害女嬰的意圖。另說,她擔心監視器畫面外流,媒體會亂報看圖說故事,才會刪除畫面。

一審依故意傷害兒童致重傷罪判刑3年半。陳女不服上訴二審,認為女嬰未達重傷害程度,要求鑑定。法官認為,經過醫院鑑定,認定女嬰的腦傷確實是頭部遭受外力搖晃或撞擊所導致的;另若陳聖欣是不慎失手讓女嬰滑落,應該會保留對自己有利的監視器畫面佐證,但她犯後緊急刪除畫面,還連夜將監視器搬離托嬰中心,顯見她心虛才會淹滅跡證,故不採信陳聖欣的說詞,駁回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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