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小三另結新歡 人夫逼簽「性愛合約」 威脅每月性交兩次
台灣屏東縣一名人夫外遇,不滿小三另結新歡後疏遠他,逼小三簽下每月2次的性愛契約,若不遵守揚言散布性愛影片,小三不堪其擾,在現任男友陪同下報案提告,橋頭地院審理後,判人夫強制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小三提告強制性交等罪,因無證據顯示人夫強逼發生關係,此部分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人夫與小三原本偷情時會拍下性愛影片及照片助興,甚至在身上刺青相同圖案。兩人在2017年12月分手後仍有來往,2018年5月曾簽訂性愛契約,內容包括小三每月願意與人夫發生性關係2次。直到2018年9月,人夫獲悉小三另結新歡,有意疏遠而心生不滿。
判決指,人夫在2018年9月8日凌晨起,到同月11日上午,不斷打電話,要求小三要順從他的意思,馬上接聽來電,或在一定時限內回撥電話、回覆文章留言、拍攝自慰影片並上傳,還要求不得在2人相處時接聽男友電話,要小三繼續履行性愛合約。
判決指出,若小三不履行性愛合約內容,人夫就威脅要將兩人先前拍攝的性愛照片、影片,傳送到臉書給朋友觀看,甚至還找來新歡說明兩人關係,脅迫小三遵守性愛合約。小三不堪其擾,決定在男友陪同下向報案提告。
人夫到案否認逼簽性愛契約,指對方因害他家庭破碎自覺愧疚,自願和他協議維持關係,坦言為挽回小三,破壞她和新男友的感情,曾將過去性愛照片貼在新男友的臉書留言板上,但他辯稱,截圖完就馬上把留言板上照片刪掉,沒有散布。
法院審理,合議庭認為,該名人夫不思在婚姻關係中妥適解決與小三的感情糾葛,在獲悉小三有另外交往對象時,未能以理性態度處理兩人關係排解情緒,卻以激烈近乎控制欲方式,犯下本件犯行。依強制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另外被控強制性交、散布猥褻物品均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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