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男跟蹤捉姦索償20萬被駁回 法院:無法證明姦夫知悉女方已婚

撰文: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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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胡姓女子是人妻,但她在前年被丈夫跟監拍到與王姓男子一起上汽車旅館,胡女丈夫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王求償80萬元(約20萬港元),另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檢方調查後,認定證據不足,不起訴處分,民庭審理時,王也辯稱,不知胡女的已婚身分,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胡女丈夫僅提出二人上汽車旅館,有親密的男女關係的證據,卻無其他證據證明王知道胡女已婚身分,駁回胡女丈夫訴請,判王免賠。

判決書指出,胡姓女子已婚育有子女,她被丈夫跟監拍到涉嫌在2017年11月間,與王姓男子前往台南市某汽車旅館開房間,且有警方筆錄與照片為證,胡女丈夫並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證據不足,獲檢方不起訴處分,胡女丈夫另以侵害配偶權為由,求償80萬元(約20萬港元)。

胡女丈夫指控,二人涉嫌在台中市租屋同居,且房東知悉胡女已婚的身分,另外胡女也將名下的房地產抵押給王,顯見二人關係不單純。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胡女丈夫僅提出二人上汽車旅館,有親密的男女關係的證據,卻無其他證據證明王知道胡女已婚身分,駁回胡女丈夫訴請,判王免賠。(Gettyimages/視覺中國)

但王在審理時堅稱,是透過網路交友軟件認識胡女,認識胡女時,不知胡女已婚有小孩,也沒看過胡女的身分證,且胡女在網路上表示,她已離婚,該台中的租屋處是當作畫室之用,且是由他的母親向房東承租,也未與胡女同居。

法官審理後認為,根據台灣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需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為構成要件,若無故意或過失,則無賠償可言,而提出侵權賠償的人,需負舉證的責任,但根據胡女丈夫所提出的證據,只能證明胡女與王二人有到汽車旅館,有密切的男女關係,但卻無法證明王知道胡女已婚身分。

判決指出,租屋是由王母出面承租,房東無法得知胡女已婚身分,另外胡女將不動產抵押給王,也是處分財產的行為,並非不正常的男女關係往來,胡女丈夫無法舉證證明王知道胡女已婚身分,因此駁回胡女丈夫訴請,判王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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