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將港納互助範圍 港男拖篋棄屍案現轉機
撰文:吳梓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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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際司法互助,台灣立法院昨日(10日)三讀通過《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並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納入刑事司法互助範圍,明確訂定台灣與國際間的司法互助事項。
台灣法務部長次長陳明堂在初審通過時表示,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遇害一案在法案完成立法後,台灣便可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據三讀條文明定,刑事司法互助本於互惠原則,可請求或提供協助事項,包括取得證據、送達文書、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及返還犯罪所得等。而法案的主管機關台灣法務部亦指出,目前台灣除了與美國、南非、菲律賓間訂有司法互助協定外,尚有國際法上的「互惠原則」及「外國法院委託事件協助法」,但若要和其他國家進行交涉,均須逐案審查,證據能力常遭質疑。而司法互助法通過後,將具標準作業程序遵循,立即可解決問題。
而三讀條文亦規定,未來台灣要向他國尋求司法互助,須透過法務部向外交部申請,外交部再向目標國家提出要求,反之亦然。此外,本法亦不包括引渡及跨國移交受刑人事項,另假如他國若未依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台灣必要幫助,台灣有權拒絕協助。三讀條文也將台灣與中國大陸、港澳間刑法互助請求納入規範,未來除「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外的刑事司法互助請求,將準用本法規定。
對於早前發生的香港少女潘曉穎在台遇害一案,台灣法務部長次長陳明堂表示,現在雖然沒有法律,但還是有進行互助,不過香港對司法互助並不熱衷,這次立法後對案件一定有幫助,因為台灣可以透過大陸委員會與香港談司法互助。
(TVBS/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