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篋棄屍】沒合適法例在港控謀殺無引渡安排 回台自首成出路?
轟動台港兩地的拖篋棄屍案,涉及一名香港人在台灣殺死香港人,疑兇陳X佳涉殺死女友潘曉穎後,已潛逃回香港。由於香港跟台灣沒引渡協議,香港警方暫當作域外罪案處理。但據了解,今次發生的案件性質,過往並沒有先例,也沒相關法例可以令案件在香港審理。目前較可行的解決方案,是疑兇願意回台自首,再由台地審理。
《侵害人身罪條例》可審在海外殺人 唯今次案件未必合用
據了解,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若香港人涉及在公海、海外地方傷人,而被傷者回到香港後死亡,香港的執法機構可就相關案件提出起訴。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香港人的殺人案件,涉及三種情況,本港的執法機構方可介入,包括:1. 香港人在香港作出殺人行為;2.香港人在海外作出殺人行為,但死者是回到香港才死亡;3.香港人在香港作出殺人行為,但傷者到了海外才死亡。不過,是次的個案,雖涉及香港人,但犯案過程在海外發生,死者亦不是回到香港後才死亡,所以,《侵害人身罪條例》在這個案並不適用。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
8B.構成罪行的殺人
(1)凡有以下情況 ——
(a)一項作為在公海或香港以外任何其他地方發生;
(b)該項作出或發生的作為所針對或關乎的人因該作為而在香港死去;及
(c)該作為如在香港發生,會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則不論作出該作為或須對該作為負責的人具有何種公民身分或屬何種國籍,該作為均視乎適用情況而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
9.只有死因在香港發生的殺人罪的審訊
曾在香港境內任何地方遭非法擊打、下毒或其他方式傷害的人,如因此在香港境外的海上或任何地方死亡,則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發生的每項罪行,不論該罪行足以構成謀殺罪、誤殺罪或協從謀殺或誤殺的罪行,均猶如該罪行是完全在香港境內發生而可在各方面採取同樣的方式處理、審查、審訊、裁定及處罰。
大律師:串謀或唆使謀殺 要在港策劃
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串謀或唆使謀殺」,若案件是有人早己在港策劃要赴台殺人,香港也可對疑兇作出控告,香港的法院也有權審理。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民主黨涂謹申表示,香港法例中無治外法權,與台灣亦無引渡或移送疑犯協議,故本港不能驅逐或遞解一名永久居民出境,當局或要視乎能否有證據證明被捕男子,曾在本港策劃、預謀相關行為,並與本港境內有關連;如有證據,有關罪行最高刑罰亦為終身監禁。但據了解,目前暫未有證據顯示疑兇在港已進行策劃。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有人疑作出招認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表示,港人在外地犯罪,香港是無司法權,對於有指若在台灣受審會或面臨死刑是較爭議,熊運信表示,不知外地法規不能成為藉口,不過港台雙方無引渡協議,故理論上無可能將疑犯送到台灣。他認為,從目前新聞已知資訊,今次案件現具備兩個元素,或符合控告謀殺的呈堂證供要求,包括已確認有死者,疑兇是自願招認,故並非完全無可能在香港受審。熊運信指,本港過往曾有無屍謀殺案,依靠環境證供成功入罪,不過今次案件案發地點在海外,或需當地當局協助。
可行出路之一:回台自首
有熟悉香港法例的人士指,目前較可行的方向,是如果疑兇願意回台灣自首,但由於疑兇還涉及在香港觸犯盜竊案,即使他願回台自首,接下來,還要研究香港法庭是否先審理該盜竊案,還是不作追究,直接讓他回台自首呢?如果他決定自首,或會安排他坐台灣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台警陪他返台。則可參考早前「石棺藏屍」案的經驗,作出相應安排。
石棺藏屍案移交過程可參考
2016年4月發生的「石棺藏屍」案中,4名疑犯潛逃台灣後,被台遞解出境,交由香港警方處理。當時,港台雙方進行「移交」疑犯。由於本港警察不能跨境執法,警方不能在台灣飛機上拘捕疑犯,當時的「移交」做法是,首先安排屬於香港航空局管轄的班機,台方派警將疑犯押解至桃園機場,在台警看守下辦理出境手續後,本港警方派員赴台,台灣與香港警方在登機橋進行疑犯交接,登機後疑犯在本港警方的看守下回港,一落機立即被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