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遭收押禁見 上銬搭囚車畫面曝光

撰文:許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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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捲入京華城案,8月30日遭到搜索帶回後,展開長達近70小時的訊問,台北地院2日凌晨裁定無保請回,台北地檢署向台北高等法院抗告成功。

台北地方法院今(5日)下午2點第2度召開羈押庭,歷時2個半小時的開庭,於下午4點半結束,法官裁定收押禁見。台北地方法院,三項羈押理由曝光。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

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給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慶京的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200億餘元。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台北地方法院說明,本件就目前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的案情,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的要件。但柯文哲所為,究僅係柯文哲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

台北地方法院考量,柯文哲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為保全證據,且經衡量後,因本案為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之不法利益,影響社會層面深遠,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故認確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規定,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此前報道,台北京華城容積率弊案爆發後,已經有包含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市議員應曉薇、威京集團董事長沈慶京、應曉薇助理吳順民等4人遭到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台北地院最後諭知柯文哲無保請回,理由是因為檢方指控的重罪,並非「犯罪嫌疑重大」。

對於柯文哲無保請回,檢方隨即聲明抗告,緊急送交台北高等法院審理。9月4日,高院審理後,認為北院讓柯文哲無保請回的裁定,針對部分理由調查不足,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2024年9月2日凌晨,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無保請回步出台北地院後,向支持民眾發表談話。(聯合報圖片)

8月31日晚間,台灣檢方認為弊案應與柯文哲有關,也發動偵查行動,並以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等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還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向法院第一次聲請羈押禁見。

2024年9月1日晚上,台北地檢署外陸續有「小草」聚集,以聲援柯文哲。(翻攝聯合報)

高院此前裁定稱: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

高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依照「同案被告彭振聲及威京子公司鼎越前董事長朱亞虎供述、證人都委會執行秘書邵琇珮證述,佐以朱亞虎與應曉薇相關對話紀錄、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再參酌朱亞虎受雇於沈慶京的目的、沈慶京行賄應曉薇犯罪嫌疑重大、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柯文哲是否如自己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因此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