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港澳籍配偶歸整為台「新住民配偶」 陸委會:對陸港澳應特別規定

撰文:陳鄭為
出版:更新:

台灣立法院本月16日深夜三讀通過新住民專法,訂名為《新住民基本法》,而非朝野協商達成共識的《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對於立法結果,台陸委會警示,此「基本法」通過後,將原大陸與港澳籍配偶稱作「新住民配偶」,同時以《新住民基本法》概括,現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恐有成為《新住民基本法》子法隱憂,衍生公平性問題。

根據台立法院三讀通過《新住民基本法》版本,條文明定,適用對象包含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者,且保障對象及於新住民子女。另外,新住民定義也擴及各國來台居留的專業人士、技術移民及投資移民。

台灣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18日在例行記者會上對此表示,大陸配偶與原港澳籍配偶原各自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兩條例即是規範陸配與港澳籍配偶的基本法。儘管台立法院已立法通過《新住民基本法》,但梁文傑強調,陸委會對於新基本法納入陸配與港澳籍配偶的適法對象,懷有隱憂。

台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日前在立法院直指,在台的新住民當中,有65%是所謂的大陸配偶,當在討論新住民的時候,其實最大多數的人是陸配,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就是規範相關群體的基本法。(陳鄭為/攝)

梁文傑表示,《新住民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一律平等對待,但在陸委會的理解,既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予以「特別規定」;未來「平等對待」與「特別規定」之間都可能成為爭論焦點。

梁文傑指出,在新立法《新住民基本法》下,未來大陸籍配偶要獲得在台定居年限,是否得從六年改為四年才叫公平?或如原外籍配偶入籍台灣,存在需要取消原國籍規定,但大陸籍配偶只需要取消大陸戶籍即可。梁文傑質疑,未來或有以《新住民基本法》要求外籍與陸籍 (含港澳籍)配偶間的「公平」問題,都可能成為爭論的焦點。

梁文傑重申,儘管新法已經台立法院三讀通過,但陸委會立場依舊持訂名《新住民權益保障法》優於《基本法》,因為在《基本法》下,將與台灣對大陸與港澳地區關係條例相關規範出現扞格,演深兩岸條例、港澳條例成為《新住民基本法》的子法或作用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