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官方發布懲治台獨新規:「分裂國家罪」最高死刑且可終身追責

撰文:許祺安
出版:更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6月21日下午在國台辦連袂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法具體規定關於追訴台獨份子期限、法條以及缺席審判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其中「分裂國家犯罪」最高刑是死刑,若情節嚴重即使過20年追訴期,依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仍然是可以依法起訴,終身追責。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微博@國台辦發布)

據台媒報道稱,該場聯合發布會於20日下午臨時通知,直到今日會議未說明發布會主題,直到今(21)日15時舉行前五分鐘,才放上與會人員名牌。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主持會議,他指出依照《意見》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的總體方略,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總體要求、定罪量刑標準和程序規範等作出具體規定,為依法嚴懲「法理台獨」、「倚外謀獨」、「以武謀獨」等分裂行徑提供明確指引。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明訂:「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VCG)

公安法制局副局長:分裂國家犯罪最高死刑

孫萍解釋追訴期,「根據犯罪情節不同,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期限15年。分裂國家犯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犯罪的追究期限是20年。」

孫萍表示,如果分裂國家犯罪情節特別惡劣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即使過20年追訴期限,按照法定程序,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以後,可以依法起訴」。

孫萍補充說明,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行為,如果是連續或繼續實施,不計算追訴期限內,必須在犯罪終了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追訴期限。「意味著台獨頑固分子分裂行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究的利劍就會始終高懸。」

此外,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被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受追究時效的限制,經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孫萍稱「無論他們逃到哪裡,將依法終身追責。」

台灣觀光熱區的台灣獨立旗幟。(資料圖片)

台獨份子若缺席審判 官員:可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針對台獨份子「缺席審判」規定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編第三章,關於缺席審判程序的有關規定,對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對在境外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訴。」

張慶彬稱,只要大陸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即時追訴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6月21日下午在國台辦連袂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網絡圖片)

張慶彬表示,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那些執迷不悟、冥頑不化的台獨頑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只要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絕不容忍姑息,也絕不會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陳斌華也指出,依照《意見》這份司法文件,並非針對台灣民眾也不影響兩岸交流,而是依法懲治頑固台獨份子,「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