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就性侵案提上訴 女方嗌「唔好」太細聲竟成關鍵抗辯理由?
台灣名導鈕承澤早前被控性侵劇組女助理案,鈕賠被害人2百多萬台幣但不認罪,一審被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檢方不上訴。鈕主張女方深夜與他共處一室,且未明確大聲拒絕親吻,因此自己無法察覺反對親密行為意思,日前提出上訴請求高等法院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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鈕承澤上訴指出,自己喜歡女方周遭人士皆知,女方面對同儕嘲諷,均微笑以待,笑說年紀大不可能,但自始至終均未表示拒絕之意。甚至在主管發覺雙方有戀愛感覺並進一步探詢意思時,僅微笑表示再看看或說會不會太快,顯然並非毫無此意,更遑論當日深夜單獨留下共處一室。
因導演工作性質追求完美,在劇組中自然較為強勢,不受劇組其他同仁所喜愛,在女方生活同居室友、朋友評價更低,故若女方明白表示欲交往,將可能受有多重壓力,甚至為同儕團體所厭惡。
一旦二人發生關係為外界知悉,女方恐立即選擇否認,就其自身可能未明白拒絕部分,以鈕違反其意願而為親密行為搪塞。這些情節北院未予認定,恐無法直實呈現本案究無可能女方出於人際壓力、討好、卸責動機,事後避重就輕而為指訴。
女主管證稱,當天三人共處期間,曾問一堆像是追求的話,女方並沒有排斥,只回答:「欸,這樣會不會太快了」期間曾多次探視女方意向,她多以面帶微笑做答覆,且詢問關於「喜不喜歡性、懷孕也沒關係嗎」等親密問題,也僅笑而不答或點頭。
鈕認為,當天女主管刻意製造獨處機會,女方為女主管叫車後,明明有機會一同離開(宴會中一起來一起走是常態),卻決定深夜單獨留下與自己單獨同居一室。她已成年,且有男女交往經驗,豈能說此舉毫無更進一步發展情感及正面回應試探、調情之意。
親吻女方時,她雖閉眼、閉唇,但並未別開頭部或推開。是否曾說「我不要」事實不明,縱使有說,可能音量過小,僅口中喃喃細語,讓自己無法察覺,如何判斷拒絕之意?若自己未曾接收到拒絕,即不符合違反意願的構成要件。
鈕承澤出事的《跑馬》劇組,男主角為任賢齊,早在開拍前為角色刻意增肥,拍攝時體重達220磅、腰圍40吋:
女方雖證稱有「推開」動作,但僅是片面之詞,總使有動作也甚微小,形同半推半就,自己難以察覺其有反對之意,誤認女方半推半就,並未反對為親密行為。
鈕表示,自己清醒即停止一切動作,並讓女方離開。在此之前,並未覺察女方內心(未形諸於外)的抗拒,致誤以為女方有意而為親密行為,自不應構成強制。此外,女方是因媒體影射及同儕壓力才提告,動機並非單純。
上訴指出,本案其實並無證據足認女方已明白表示拒絕之意,不能以女方所為指訴即遽入人於罪,即不該當違反女方意願要件,是以應尚未能達到有罪確信,自應論以無罪,請高院撤銷原判決為無罪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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