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路總公司原總經理盛光祖受賄罪成 判囚15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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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罪成,被判囚15年,處罰60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2年,盛光祖利用擔任海關總署黨組副書記、副署長、黨組書記、署長,原鐵道部黨組書記、部長,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財物折合共計5666萬餘元。
2021年11月,盛光祖利用原擔任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的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在企業經營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期間,盛光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折合共計714萬餘元。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盛光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均應依法懲處。鑒於盛光祖部分受賄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全部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盛光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50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1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600萬元;對盛光祖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