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委宣傳部原部長張軍受賄逾1200萬 一審判囚11年
撰文:林芷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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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島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張軍受賄罪成,判囚11年,罰款110萬元(人民幣,下同),對查封、扣押在案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張軍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217萬餘元。
法院認為,張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張軍具有坦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認罪認罰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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