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31歲男子執行死刑27年後改判無罪 家人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山西一名時年31歲的男子在1960年因投毒罪被法院判處死刑,同年執行死刑,唯27年後法院改判無罪。男子家人多次向各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被駁回。
內媒《紅星新聞》及《頂端新聞》報道指,山西省臨猗縣男子劉青水表示,他的父親劉忠武在1960年7月因投毒罪被山西省萬榮縣法院判處死刑,同年8月底執行,當年只有31歲。
一份《萬榮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顯示,1960年3月17日晚上,劉忠武因不滿被撤銷公共食堂司務長之職,攜帶農藥賽離散,投入該隊食堂水缸,造成5名社員飲水中毒,經急救才脫險。
劉青水一家的居住地在案發後由萬榮縣劃入臨猗縣,劉青水長大後向有關部門申訴該案。至1987年臨猗縣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稱,經覆查認為,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力,判處不當,宣告劉忠武無罪。
父親執行死刑後爺爺悲痛而亡
劉青水稱,父親被執行死刑12天後,爺爺悲痛而亡,母親和嫲嫲帶著4個孩子背井離鄉。因為父親被判有罪,劉青水雖然成績優異但不能繼續讀高中。1978年,劉青水的弟弟考中專,也因為父親受牽連,遲遲不能錄取。
劉青水認為,法院錯誤判決其父親死刑,為其家庭帶來了巨大災難,他的個人命運也因此改變。在此之後,劉青水多次向臨猗縣法院和萬榮縣法院申請賠償。
2021年,劉青水向萬榮縣法院申請的國家賠償獲得回應。萬榮縣法院稱,該案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故該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駁回了劉青水的申請。隨後,運城市中級法院、山西省高級法院皆因相同的原因駁回了賠償申請。
劉青水表示,目前他正在繼續向山西省高級法院和最高法院反映相關情況。
律師:國家賠償制度與《國家賠償法》不能直接劃等號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認為,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內地雖然沒有專門的國家賠償法,但一直存在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制度與《國家賠償法》不能直接劃等號。
曾鳴稱,法院不能簡單以1995年之前沒有施行《國家賠償法》的理由而駁回劉青水的賠償請求,因為他的主要訴求是要求國家賠償,只是建議法院參照《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並不是直接適用。